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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7年12月18日 星期一

《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印发

2020年全面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

《 中国能源报 》( 2017年12月18日   第 16 版)

  本报讯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2017—2020年)》(下称《方案》)提出,云南省计划到2020年全面完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全省煤炭有效供给量控制在5000—5800万吨,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0.138以内。

  为实现上述目标,《方案》要求,按照达标生产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关闭退出一批的原则,进一步减少云南全省煤矿数量,显著提高煤矿机械化水平,有效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支持达到标准、符合条件的煤矿安全、有序生产;帮助有条件的煤矿企业完善手续,推动产能置换,实施转型升级,建设一批30万吨/年及以上的先进产能煤矿;淘汰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落后小煤矿,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

  达标生产方面,已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在国家能源局2015年底登记公告名单及产能的基础上,以国家和云南省最新登记公告的名单及产能为准。已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公告后因生产能力核定产能发生变化、尚未公告的 (不含按照276个工作日核减能力引起的产能变化),按照新的产能核定文件认定产能。未登记公告的生产煤矿,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原煤炭生产许可证、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文件等认定产能,具体由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证照颁发部门出具的正式文件确定。

  改造升级方面,2020年底前,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确需新建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且新建煤矿规模不得小于120万吨/年。国发 [2016]7号文件印发前转型升级方案已审查确认为9万吨/年建设规模的保留煤矿项目,按照发改运行[2017]691号文件规定,不得继续建设,按照规定纳入去产能范围。转型升级方案尚未确认的30万吨/年以下(不含30万吨/年)煤矿,原则上不再实施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确有必要进行技术改造的,由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省国资委列入专项规划,逐级报省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在严格实施减量置换的前提下,实施新增产能技术改造。

  关闭退出方面,《方案》明确了相关煤矿的类别,并划定了具体的时间表。对于长期停工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没有生存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目前仍停工停产且不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以及经复工复产验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等要求的,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原则上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要在事故发生当年内淘汰;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纳入2017年去产能范围。

  《方案》表示,各产煤州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落实煤炭行业去产能有关政策和标准要求,明确退出煤矿名单及拟退出时间。列入去产能范围的煤矿,原则上在当年3月底前完成公示,并按照要求先行停产,并倒排关闭进度。

  (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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