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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7年12月04日 星期一

水资源税改试点扩围

本月起10省(区、市)水电、火电用水要算“绿色账”

《 中国能源报 》( 2017年12月04日   第 19 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日前联合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宣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首次扩围。12月1日起,在河北试点一年半后,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也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用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用水行为。

  税收手段倒逼绿色用水

  水资源税并非我国新设税种,而是已有30多年历史的资源税下设税目。根据《办法》,水资源税将实行从量计征,征税对象为江、河、湖泊(含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

  河北试点水资源税改革一年多来,地处华北地下漏斗区的邯郸市自来水公司变化最为明显,全市70%供水由原先的地下水源改为南水北调地表水。

  “水资源税改革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加倍征税,倒逼企业转变用水模式。”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杰刚说,2016年河北100多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由抽采地下水改为使用地表水,全省地下水取水量较上年下降6.6%。

  12月1日起,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的水资源税改革,正式扩至北京、天津、山西等9地。改革后,地下水税额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4倍。同时,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水资源关乎国计民生、生态安全。”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表示,本次新纳入试点地区的水资源费,2016年共计133亿元,税收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水电、火电按发电量计征

  征收范围扩大,水资源税将如何影响企业?

  “水资源税改革绝非简单的税费平移,否则试点没有意义。”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表示,改革正是要让经济杠杆真正发挥作用,倒逼高耗能企业节水,促使特种行业转变用水方式,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试点省份要及时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明确各类取用水的具体适用税额、取用水量核定办法。

  以水电、火电两大高耗水行业为例,应纳税额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适用税额,乘以实际发电量进行计算。其中明确,试点省份的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税额为每千瓦时0.005元。跨省(区、市)界河水电站水所涉及税额,与非试点省份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执行。

  此外,在《办法》诸多免税情形中,还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水资源等,实行了免税政策。

  “毫无疑问,原先用水粗放的高耗能企业和特种行业成本会上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说,企业心中应有一本“绿色账”,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用绿色发展理念指引未来发展。

  (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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