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包括简化环评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力度等修订重点。尤其针对“未批先建”项目,增加了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并新增信用惩戒制度,项目环境违法信息今后将被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提出简政放权、强化监管及责任追究等新要求。现行《条例》)实施近20年,现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环保部政法司主要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其中,有关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与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环评审批相关内容,也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对此,修改工作早在2013年便拉开帷幕,前后历时近5年。环保部作为起草单位,依法多次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最终于2017年6月21日通过审议。
值得关注的是,针对能源行业并不少见的“未批先建”现象,修改版《条例》不仅细化了不予批准项目的情形,还专门加大处罚力度。
除《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的处罚规定外,对于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项目,将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将严厉打击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及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违者将被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将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把原来仅对建设单位的“单罚”改为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同时进行“双罚”。而新增的信用惩戒制度,提出将建设项目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施加压力的同时,修订也为企业带来利好。记者了解到,修改版《条例》取消了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并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评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也从前置“串联”改为“并联”。过去由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则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在环评程序方面,企业得以减负。过去的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及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均被删除。同时要求,审批、备案环评文件和相关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相关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目前,环保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意见,以规范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上述负责人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