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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7年05月22日 星期一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重在作为

王海运 《 中国能源报 》( 2017年05月22日   第 04 版)

  能源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头戏”,是大有作为的合作领域。关于“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可以讲四句话:潜力巨大,价值重大,风险众多,重在作为。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具有很强的互补优势与广泛的着力点。合作领域涉及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跨境输电网络建设、能源产业现代化改造、油气勘探开发和炼化加工、核电建设、新能源开发、节能减排以及基础设施安全保障等等,具有大规模开发、大规模投资和远距离输送等特点。如果考虑到联通欧亚大陆中部能源资源密集区同东亚、欧洲两大能源消费市场的战略需求,“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空间则更为宽大。

  相对于其他领域,我国与“一带一路”沿途国家的能源合作起步最早、合作规模最大。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以来,能源合作即是我国与“一带一路”沿途国家的合作重点,目前在石油、煤炭、水电、铀资源合作方面均已取得了重要进展。在这些能源合作中,各方不仅加深了相互了解、形成了良好的合作氛围,而且积累了丰富的合作经验、构建起了多种有效的合作机制,从而为“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奠定了宽厚的基础。另外,“丝绸之路经济带”所经地区正是上合组织的中心地区,上合组织高度重视能源合作,其所形成的合作氛围、合作机制,对于“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具有一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对于中国、沿途国家乃至整个世界都具有多方面的战略价值,有望得到有关国家的广泛支持。首先,可望推动地区能源资源开发,为国际能源市场提供增量贡献。其次,可望扩大我国周边陆上油气供给,构建陆海一体的能源输送网络。第三,可望为我国富裕产能、富裕资金找到用武之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确保经济可持续发展。第四,“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有利于打造新型能源合作板块,构建新型国际能源秩序,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合作对象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但与此同时,“一带一路”能源合作面临宗教极端势力活跃,恐怖暴力活动多发;大国博弈错综复杂,易于造成干扰牵制;合作对象国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复杂;合作对象国的社会环境和人文环境特殊;能源合作项目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等多重风险,不能不成为选择合作对象、进行商务谈判以及项目经营努力解决的难题。

  新形势下,笔者认为,推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重在作为。

  一要加强调研,系统规划。要通过调研找准投资合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特别要在进行市场环境、合作伙伴、投资项目调研的同时,加强对合作对象国政治、经济、法律、社会、人文、安全等宏观环境的调研。为此,应充分调动有关智库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其调研成果,并且加强实地考察。合作项目规划要扎扎实实,目标不宜定得太高,投资不可操之过急。既要考虑资源状况,又要考虑市场前景。要确保项目合作的可持续性,不能为了赢得项目而一位压低报价。还要充分利用国家的外交资源,主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驻外机构的政策指导。

  二要积极作为,力避风险。要从政府担保、外交运筹、企业共识、协议商签等多个方面采取规避和消除风险的措施,进而与合作伙伴共同制定管控风险计划,建立风险管控机制,组织安全保障力量。还要充分利用诸如“能源宪章”等国际能源合作规则、联合国有关能源合作机制以及其他既有区域次区域合作机制。对于到政局动荡国家开展油气合作,必须慎之又慎。最好联合起来、组成“联合舰队”,共谋机遇、共担风险。

  三是政治支撑,市场运作。既要充分发挥国家政治关系和顺的支撑作用及政府部门的协调、指导和监管作用,又要坚持市场经济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既要谈友好,谈共同发展、共同能源安全,又要在商言商,确保双方、多方都能获得合理的收益。在能源资源战略属性日益突出的情况下,一味追求控股往往脱离实际,并且可能要付出很高的经济和政治代价、承受巨大投资风险,似应予以淡化。

  四要合作共赢,综合收益。必须吃透“一带一路”倡议的宗旨和理念,把“合作共赢”切实贯穿于合作全过程;否则,任何能源合作都难以持续,更谈不上获取经济效益和政治效益。要践行“新型义利观”,切实做到有予有取、多予少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干“抓一把就走”的蠢事。尽可能提高能源资源产地深加工水平,将更多的附加值留给对方。特别要突出合作的科技含量,用好我们技术相对先进的优势。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环保标准,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给合作对象国留下青山绿水。还要努力树立“文明诚信”的企业形象,积极参与当地公益事业,夯实项目合作的民意基础。既要在商言商,争取尽可能大的商业利益,又要树立战略收益重于商业收益的观念,努力服务于国家能源安全及其他战略利益,例如增强国家的政治经济安全影响力、促进“一带一路”其他合作项目的推进。

  五是因地制宜,灵活运作。对象国资源优势不同、发展需求不同、宏观环境不同,因而“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必须贯彻因地制宜、灵活运作的方针。宜油气则油气,宜水电则水电,宜新能源则新能源,宜多边则多边,宜双边则双边。既要抓住能源资源的勘探开发合作,又要加强能源资源的深加工技术、装备与工程服务合作。特别要重视带动对象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居民就业的扩大。还要大力推动核电、风电、太阳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合作。如此方能增强能源合作的吸引力,调动对方能源合作的积极性。

  (作者系中国国际问题基金会能源外交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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