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武晓娟报道:为促进煤炭及相关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平抑价格大幅波动,保障上下游产业健康发展和经济平稳运行,国家发改委、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日前联合签署了《关于平抑煤炭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备忘录》,就推进重点供煤和用煤企业共同参与平抑煤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达成一致。
去年煤价超预期疯狂增长,环渤海动力煤指数连涨18期,5500大卡动力煤综合平均价格直破600元大关。为稳定煤价,相关部门多次密集召开会议应对煤炭局部供应紧张之势。去年9月,国家发改委相继启动抑制煤价过快上涨的二级响应机制、一级响应机制,印发了《关于适当增加部分先进产能投产、保障今冬明春煤炭供应稳定的通知》,允许有条件煤矿释放部分先进产能,并推动企业签订煤炭供货中期合同。
2016年11月9日,环渤海动力煤指数转升为降,趋于稳定,到去年底已连续8周下降。今年两期环渤海动力煤指数一期持平一期下行,报收于592元/吨。《备忘录》将继续为稳定煤价“出力”,克服市场信号失真对经济运行的不利影响,抑制脱离基本面过高或过低等异常价格波动。
煤炭价格异常波动包括两种情况:价格异常上涨导致社会恐慌,影响稳定供应,引发关联行业成本异常增加,威胁经济平稳运行和民生用能有效保障;价格异常下跌甚至低于成本,导致煤炭企业大面积亏损,影响安全生产、印发行业长期投入断崖式下降,威胁行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基本生活。
根据《备忘录》,在2016-2020年期间,原则上将以年度为周期,建立电煤钢煤中长期合作基准价格确定机制,以重点煤电煤钢企业中长期基准合同价为基础,建立价格异常波动预警机制。
该预警机制将动力煤具体划分为三种情况,当价格位于正常区间(500-570元/吨)时,即价格上下波动幅度在6%以内,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不采取调控措施;当价格位于轻度上涨或下跌时(570-600元/吨或470-500元/吨),即价格波动幅度在6%-12%之间,加强市场监测,关注生产和价格变化情况,适时采取必要的引导措施;当价格位于异常上涨或下跌区间(600元/吨以上或470元/吨以下),即价格上下波动幅度在12%以上,启动平抑煤炭价格异常波动的响应机制。《备忘录》同时要求建立完善政府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商业储备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煤炭储备体系。鼓励煤炭供需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锁定煤炭购销数量,明确价格调整机制。
此外,《备忘录》明确,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走势,制定供需调节预案,科学实施276个工作日减量化生产制度,当价格过快上涨时,有序释放煤炭产量;当价格过快下跌时,有序减少产能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