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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6年09月12日 星期一

13个省份电改试点方案密集获批

综合试点已达15个

《 中国能源报 》( 2016年09月12日   第 02 版)

  本报讯 记者贾科华报道:日前,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密集批复了13个省区市的电力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9月6日至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对外发布《关于同意湖北等5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关于同意河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东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复函》、《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关于同意甘肃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复函》、《关于同意海南省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的复函》,同意湖北、四川、辽宁、陕西、安徽、河南、新疆、山东、北京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同意黑龙江、福建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同意甘肃、海南开展电力体制改革试点。

  这是继2015年11月云南和贵州综合试点方案获批、2016年1月山西及5月广西综合试点方案获批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再次批复电改综合试点方案。截至发稿日,我国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区已经达到15个。其中,南方电网区域内云南、贵州、广西、海南均已开展综合试点,广东也已于2015年11月底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对于开展综合试点的各省区市,复函明确,要根据批复方案制定完善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实施。即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各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中发9号文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在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加快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统筹推进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制、发用电计划、配售电侧等改革任务落实,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对于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地区,复函明确,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试点方案。即要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并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尽快扩大改革覆盖面。

  复函还要求,各省市区要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复函称,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试点,防止试点工作方向走偏。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综合试点地区要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以行政指定方式确定售电主体和投资主体;售电侧改革试点地区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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