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姚金楠报道:9月8日,国际原子能机构完成对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综合跟踪评估。《核安全法》的制定实施工作再次成为评估团关注的重点。
此次评估是基于2010年评估结果的一次“回头看”。针对此前提出的79项建议,环保部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表示,目前已有71项得以关闭,剩余8项尚待完善落实。刘华指出,尚未关闭的8个问题主要涉及4个方面,包括《核安全法》的制定、放射性废物的长期管理战略、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法规的制定强化和各政府部门间的协调。
谈及《核安全法》的制定,刘华指出,全国人大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目前已经进入立法程序。刘华透露,《核安全法》草案将主要涉及以下重点内容:首先在监管独立性方面,将确保监管部门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能够不受工程进度和资金等因素的影响独立进行决策;二是依照国际惯例,强调营运单位对安全承担首要责任;此外,将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工作,如相关的环境数据将尽可能向公众公开。刘华表示,当前《核安全法》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今年年底前或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
此外,环保部也将继续推进各细分环节法律法规的完善,刘华透露,新修订的《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也将在近期发布。根据规定,今后新建核电厂要从设计环节就开始实质性消除大量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对已建和在运的核电厂则要进一步改善。
针对此次评估中提出的放射性废物长期管理战略的完善,刘华表示,目前我国沿海省份有8个省在发展核电,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设施作为核电发展的配套措施,首先应就地解决,这其中涉及的选址运行、安全关闭、长期监测等均需要制定长期的管理政策。“此前,我国多是通过五年、十年的阶段性规划管理放射性废物,并未形成长期办法,对此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全面的技术规范标准,中国将就此严格对放射性废物进行管理。”
据悉,核与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活动是国际原子能机构为成员国提供的服务活动。自1994年以来,中国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开展了多次评估。此次跟踪评估涉及政府的职责和职能、全球核安全体制、监管机构的责任和职能、监管机构的管理体系、行政许可、审评、监督检查、执法、法规和导则、应急准备与响应、辐射环境监测和福岛核事故后的核安全改进等12个方面。评估团对我国核安全监管信息沟通、技术能力建设方面的实践给予高度评价,对推动核安全法立法、法规体系建设、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管理国家政策制定、职业照射监管部门的协调等方面的工作提出进一步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