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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6年06月06日 星期一

中海油落地“营改增”

■本报记者 渠沛然 《 中国能源报 》( 2016年06月06日   第 14 版)

  中海油日前在官方网站发布消息称,“营改增”税制改革在中海油已落地。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对中国海油而言,这一重要税制改革举措,打通了公司上(自营油气田)中下游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了重复征税,降低了中海油集团的整体税负,提升了产品的竞争能力, 

  早在1994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曾发布《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增值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了石油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执行税率为5%。该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中海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了二十多年的税率在今年有了新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发布《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其中第四条规定,“中海油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海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停止按实物征收增值税,改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增值税。”

  据了解,有关营改增的准备工作早在两年前就开始了。2014年12月,公司在测算研究基础上,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了《实物增值税改革建议》和《专业服务板块营改增建议》,提出将自营油气田5%的实物增值税调整为一般增值税的改革并与建筑安装业的营改增同步实施,还建议对专业服务板块按其业务特点明确适用税目税率。

  “中海油海上油气田勘探开采业务主要由中海油有限公司负责。在营改增税制全面改革后, 5月1日起,公司海上所产的天然气销售需缴纳的增值税税率将由原来的5%提升至13%。”安迅思分析师韩小庆告诉记者。

  据浙江中海油东海海上天然气相关企业负责人透露:“之前我们拿海上天然气采购价格含5%的增值税,但在向下游销售环节分销天然气时却要缴纳13%的增值税,中间抵扣税额有限,无形中增加了公司的采购成本。”

  据记者了解,这是由于增值税同时对销项和进项环节计税,再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计算应纳税额,实际上只对产品或服务增值部分征税。相比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征税,营业税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存在重复征税,尽管营业税率远低于增值税,但实际税负并不轻。

  由于原来抵扣税率较低,而销售税率高,因此在这个环节中,分销公司不含税采购成本较高。税制改革落地后,公司进项增加,抵扣增多,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对分销企业利好形势明显。

  因此,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营改增”税制改革在中海油落地后,就天然气而言,其所产的海上天然气执行天然气统一增值税税率13%,在销售过程中,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下游用户的采购成本,进而提升了其天然气产品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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