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公开透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近日印发《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完善后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明确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基准,即以中国电煤价格指数为电价调整依据,联动机制调整电价实施时间为每年1月1日,以一个年度为周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启动,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实施。其中,中国电煤价格指数由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秦皇岛煤炭交易市场等机构于2015年9月建立,并已按月对外公布。
《通知》规定,2014年平均电煤价格为基准煤价,原则上以与2014年电煤价格对应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价。今后,每次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电煤价格和上网电价分别与基准煤价、基准电价相比较计算。
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实施方面,《通知》提出对煤电价格实行区间联动。周期内电煤价格与基准煤价相比波动每吨30元为启动点,每吨150元为熔断点。当煤价波动不超过每吨30元,成本变化由发电企业自行消纳,不启动联动机制;煤价波动超过每吨150元的部分也不联动。煤价波动在每吨30元至150元之间的部分,实施分档累退联动,即煤炭价格波动幅度越大,联动的比例系数越小。具体标准为,煤价波动幅度为30-60(含)、60-100(含)、100-150(含)元的部分,联动系数分段取1、0.9、0.8。《通知》还提出,按此测算后的上网电价调整水平不足每千瓦时0.2分钱的,当年不实施联动机制,调价金额并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通知》要求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并发布了联动机制计算公式,可结合电煤价格指数与联动系数等测算出相应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方面,工商业用电价格相应调整,调整水平应综合考虑燃煤机组上网电量、其他电源上网电量、外购电量情况以及节能环保电价等因素,结合公式最终确定销售电价;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保持相对稳定。
《通知》同时强调,在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同时,要坚持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加快电力市场建设,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量电价,由交易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相关研究人士表示,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公开透明实施,将有利于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促进煤电市场稳定。
(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