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安全监管部门而言,应该定期组织安全服务机构,即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到企业现场检查,将监管落实到位,要与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共同监管平台,及时掌握企业现场储存危险化学品情况,做到不留死角,适时监管。对企业而言,要将现场管理作为首要安全管理任务,针对现场安全管理出现的问题、漏洞、隐患,及时整改。
天津瑞海国际物流公司“8·12”天津港重特大爆炸事故相关的调查和善后工作正在紧张进行,来自多方的分析、猜疑、议论和指责沸沸扬扬。
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管理实际工作角度出发,笔者想就此次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几个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漏洞进行梳理,希望能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意识,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提升危化品行业的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距离应是规划审批第一要务
按照国家相应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危化品的安全距离有明确要求,其中2001年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规定: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区域;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米。
这就说明,有的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与城区距离要在1000米以外,甚至更远。那么怎样确定这个“更远”的距离?笔者认为,应该研究按容量的大小、采用分段的距离标准,即多大容量就应有相应的更远的距离标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考虑适当加大距离。按这个思维考虑,如果有关规划审批部门能够认真负责,瑞海国际这个项目就不会有现在的选址,也就不会酿成今天的大事故。现实是天津海港城小区,距离此次事发地天津瑞海物流公司危化品仓库仅约600米,周围还分布着其他多个居民小区,另有高速公路、津滨轻轨等重要设施,甚至国家超算天津中心(天河一号)距其也只有1500米。
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安全距离问题,给规划审批部门敲响警钟,安全距离应成为审批第一要务。如果安全距离把关不严,审批就失去意义。如果瑞海国际取得安全评价相关手续,通过了天津市交通港口部门的安全条件审查,并审查合格,而天津“自我规划”安全距离明显不够,又为何能通过交通部门的审批呢?
怎样考虑安全容量与安全距离的关系呢?安全距离必须根据仓库容量考虑,在诸多因素不确定的情况下,这个容量应该是库区可储存物品的最大容量,即安全评价库存容量的上限,而不应人为规定。否则,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为追求利润,免不了会违规多储存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又不可能实时监管,无形会增加事故隐患。从规划审批开始就留出足够的安全距离,就会极大地保证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的安全。
“安全评价”岂能形同虚设
在业界,一段时间以来有一个习惯,“安全评价”为项目审批所需。安全评价获批后,相关文件就会束之高阁。企业并没有将安全评价文件作为经营标准。所以,在安全评价过程中,企业为了通过验收,“就低不就高”是常有的事。据消息披露,瑞海国际环评文件是按存量十几吨考虑的,如果按此标准运营,该公司就有可能因经营批量小而陷入赔钱做生意的境地。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集中区内,容量是最重要的基础,可以讲容量决定安全,安全环评是否将容量确定作为最主要的评价依据,也是对其安全评价工作责任的考量。企业为了上马项目,采取降低库存量。安全评价单位为了不担责任,给予确定很低的容量,这都是不负责任的做法。确定容量有许多指标可以支撑,如储存区最大容量,企业出口装船一次登船量,企业生产批次的数量等,都可综合参考。安全评价在容量指标确定应是“就高不就低”。目前的信息披露显示,天津港爆炸事故核心区危险化学品有七大类、40余种,总量达到2500吨,包括硝酸铵、硝酸钾在内的氧化物共有1300吨左右;金属钠、金属镁等易燃物体有500吨左右; 以氰化钠为主的剧毒物700吨,远远超出安全评价中参照的库存容量。这显然一方面安全评价没有起到真正作用;另一方面企业并没有将安全评价作为经营的标准,如此“两张皮”,实在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大忌。
安全容量的内容还应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能不能混放在一起,如何分类存放,这些都需要认真研究,不能疏忽大意。
笔者认为,从这次事故中得到的教训是,安全评价文件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必须公开,必须向企业职工“交底”,让企业职工了解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各项要求;必须让有关部门了解安全评价文件规定的内容以便于监管。只有上上下下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的共识,才能形成安全管理的“合力”。
需重视应急管理和应急演练
应急管理也是重要的环节。一旦发生事故,应急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都会发生更大的事故,或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应急管理中应该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了解可能的事故现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种类、存放时间及存放地点。这点我们一直强调得不够,或者根本没有给予重视。我们的应急演练强调更多的是基础训练,应急教材也多为基础内容,针对性演练和对重点区域实际情况的掌握还明显不足。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在此次事故中,当消防队员到达瑞海国际事故现场时,根本没办法真正了解现场存放的剧毒品种类、数量和存放排列地点等情况,对一旦发生爆炸会造成怎样的后果也不能做出紧急评估等。试想,如果瑞海国际能提供给公安部门和消防员足够的信息,并配备一套完整的事故处理的应急方案等,或可避免不该发生的损失和伤亡。
在此笔者建议,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建立日报制度,每进库一个品种,都应报给安监部门、消防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以便这些单位掌握情况,及时预警。可以借助网络工具,实现实时在线报送,既便于监管,也便于应急准备。
安全监管应动用多种手段
在瑞海国际的危险化学品出巡区域内,还有混居现象,三栋楼房在爆炸中受损严重,以致造成人员重大伤亡。
按照国际惯例,自二战后,仓储转运港口通常应规划离城区20公里以外。“8·12”天津港事件暴露出我国危化品行业的整体安全意识相当淡漠。
就政府监管而言,长期以来,主要为抽查和定期检查形式。在现有条件下,安监部门不可能实时在线监管。如此,企业就一定要承担起主体责任,而且时刻不能放松。但瑞海国际能做到在危险化学品经营手续不获批的情况下,就可以违规经营危险化学品,还超出规定容量十几倍,同样也没有得到监管与纠正,显然说明存在监管不到位,企业落实安全责任不到位的情况。
怎样才能做到现场监管到位?笔者认为,对安全监管部门而言,应该定期组织安全服务机构,即第三方服务机构定期到企业现场检查,将监管落实到位,要与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建立共同监管平台,及时掌握企业现场储存危险化学品情况,做到不留死角,适时监管。对企业而言,要将现场管理作为首要安全管理任务,针对现场安全管理出现的问题、漏洞、隐患,及时整改。
而针对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区的管理,笔者认为,应及时清理现有储存基地,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做好储存量的规定和品种的选择;新建的储存项目一定要远离人口稠密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越远越好;其次应更多采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实现远程全覆盖实时监控。此外,有关部门和企业还应通过各种手段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作者系中国石化联合会化工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副总经济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