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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5年05月11日 星期一

常州供电赢得线树矛盾官司

《 中国能源报 》( 2015年05月11日   第 27 版)

  4月27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对常州供电公司诉常州市龙门农庄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常州供电公司得以胜诉。

  诉讼

  龙门农庄位于常州市新北区新桥镇茶庵村,农庄内部分区域的上方有两条110千伏高压架空线路。2014年8月,常州供电公司输电运检室巡线人员发现,农庄里处在这两条线路下的易扬树由于自然生长,已不符合树木应当与110千伏高压线最大垂直4米的安全距离,危及到了上方高压架空线路和电网的安全运行。

  常州供电公司随即通知农庄根据相关电力法规,应对其超高的树木进行修剪。但农庄却要求供电公司得先支付10万元人民币,才同意修剪。2014年8月8日,该公司和常州市经信委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一行4人,在茶庵村村干部的陪同下,向农庄法定代表人包某再次告知其应及时配合修剪树木,消除电网安全隐患,但包某坚持原先主张。

  为此,常州供电公司被迫停运了这两条线路,并认为,龙门农庄作为树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自己不作为,还阻碍供电部门依法修剪树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故将龙门农庄告上法庭。

  审理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了此案,并于2015年1月26日和3月18日,先后两次组成了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并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中,法院对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结合被告要求先补偿再修剪的抗辩意见,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有村主任等3人签名的茶庵村村民委员会说明,也证明原告已履行了通知被告的义务。

  法院认为,判断原告、被告的主张,在于衡量双方所秉持的利益大小。原告要保护的利益是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被告要保护的是自己种植在架空线路走廊内的树木的私有财产。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涉及到国计民生,且投资巨大,其所有权归国家,属于全体公民共同所有,其运行的安全价值远远超过被告所主张的树木价值。况且原告只是对树木进行修剪,并未要求砍伐,被告不能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公众利益之上,所以无权阻止原告对其树木的修剪。

  判决

  2015年4月27日,新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书》说,本案中,原告在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不足安全距离时,在当地村委会干部的配合下,已履行了通知被告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未修剪,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有权自行对超出高度的树木进行修剪,并不用补偿被告相关费用,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了原告常州供电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龙门农庄内位于两条高压线路下的树木进行修剪,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的判决。

  (黄伟民)

 

  链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均对线树矛盾中的政策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为例,第十三条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已有的经过修剪的植物经自然生长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予以修剪。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线路的安全巡查,发现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不足安全距离的,应当通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修剪;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剪的,电力企业可以进行修剪,并不补偿修剪植物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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