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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5年04月20日 星期一

新修订海上溢油应急预案发布实施

分级明确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本报资深记者 吴莉 《 中国能源报 》( 2015年04月20日   第 14 版)

  国家海洋局新修订的《国家海洋局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日前正式发布实施,新《应急预案》主要适用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故,对原有应急预案体系的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应急程序等进行了较大优化完善,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响应工作机制。

  业内人士指出,新修订的《应急预案》为我国海上溢油应急提供了指南,对提高海上溢油应急响应效率,推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保护海洋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新修订《应急预案》,根据溢油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4个等级,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与《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同时,《应急预案》明确了不同级别应急响应的责任主体,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国家海洋局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统一指挥。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海区分局启动预案,负责应对工作。

  此外,新修订《应急预案》还设立了相应的国家海洋局应急组织机构,包括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溢油应急管理委员会和现场指挥部。同时,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应急协调办公室等主要机构的职责细化到具体岗位,使《应急预案》更具可操作性,有利于提高应急响应效率。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已成未来石油开发的重要接替区,近年发生的国内外海上溢油事故也频频发出警示,在向海洋要资源的同时,必须实现勘探开发和安全环保并重,必须建立统一、科学的海上溢油应急机制。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对海上应急处置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中海油溢油应急响应基地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有序推进。在现有5艘环保船的基础上,2014年又投资建造了5艘环保船,届时仅渤海海域环保船就将达到4艘,真正实现渤海油田2-6小时应急响应圈全覆盖;公司大力推进各作业海区岸基8个专业溢油应急基地建设,提升海上溢油处置能力。

  2014年12月26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石油公司在天津签署《溢油应急战略联盟协议书》,标志着中国石油海上应急救援响应中心、中国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应急中心、中海石油环保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三家单位正式建立环渤海区域应急救援联动协调机制,在溢油应急救援工作中形成合力,逐步建成保障有力、协调有序、快速反应的区域应急救援体系。

  另一方面,三大石油公司还将在溢油应急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方面加强合作,包括联合开发关键溢油应急救援装备及技术、研究区域溢油应急协同工作方案、推动国家溢油技术交流等。

  据了解,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船舶、港口、海区及中国海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抗御船舶溢油应急反应体系。不过,专家们表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已逐步走向深水,对溢油处理提出更高的要求,而目前我国海洋溢油应急专业能力尚待完善,海上溢油应急处理整体装备、技术和专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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