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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5年01月05日 星期一

调整与扩大环境税征收范围有助于碳减排

刘云 《 中国能源报 》( 2015年01月05日   第 18 版)

  酝酿已久的环境税今年有望出台,笔者认为其征收对象不能仅局限于化工、钢铁、水泥等传统的“三高”(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产品,对环境税征收范围应进行调整与扩大,今后对所有出口的劳动密集型消费品应一律视为“三高”产品并课以环境税。中国应对WTO稀土官司“二审”败诉,应与西方“外包”污染问题“合并”在一起,同样以环境税来巧妙应对与处理。事实表明,西方国家“外包”所带来的过量碳排放己成为中国实现节能减排降碳的一大障碍。

  西方国家“外包”带来过量碳排放

  2014年9月23日的联合国气候峰会召开之际,多家外媒引用全球碳计划(Global Carbon Project)的数据称,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国,2013年碳排放量占全球总量的27.7%,超过了美国和欧盟的总和,同时人均碳排放比全球平均水平高45%,碳排放量的激增主要源自中国的工厂和发电厂。

  笔者认为外媒这种比较是不公平的,其有意无意地忽视了西方国家“外包”给中国所带来的污染与碳排放过量。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最近发布的一份报告得出这样的结论:“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越来越多地把碳排放外包给中国和其他新兴经济体。” 报告称,本世纪头1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以两倍于此前30年的速度增长。排放量的增长来自燃煤发电,而这些发电量大部分输送给为欧美消费者制造产品的工厂。自2000年来,新兴经济体每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一倍以上,达每年140亿吨,其中约20亿吨是由于生产出口产品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外包”使目前基于国别统计的温室气体排放失准。

  以上研究结论给我们的启示是,过去我们认为只有化工、钢铁、水泥等才算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的“三高”产品,但这项研究表明,中国过量出口的劳动密集型消费品也应列入“三高”产品。中国污染物、碳排放最大来源之一是“三高”性质消费品的过量出口。这就不难理解,环保意识极强的西方国家只愿小批量生产奢侈品,而超大批量廉价消费品尽可能“外包”给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生产。

  中国之所以是“世界工厂”,是因为中国有数百种消费品的产量与出口都名列世界第一,其总量非常庞大,中国就得投入世界第一的能源与资源,承受世界第一的污染物(如雾霾)与碳排放。美国等西方国家享受中国制造的“清洁产品”与本国的“蓝天碧水”是以中国的严重污染为代价的,与此同时,他们却不停指责中国污染与碳排放过量。

  建议将出口的劳动密集型消费品

  列入环境税征收对象

  中国以严重污染与碳排放过量为代价,换来西方的“蓝天碧水”,所得的回报却微乎其微,这样的出口是得不偿失的。笔者认为,应把消费品也作为“三高”产品,限制其过量生产与出口。如以环境税来遏制“三高”产品出口将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因为环境税适用所有种类的“三高”产品,既适用于钢铁、水泥等传统的“三高”产品,也适用于消费品这样的新“三高”产品。

  由此看来,环境税征收对象不能仅局限于化工、钢铁、水泥等传统的“三高”产品,对环境税征收范围应进行调整与扩大,今后对所有出口的劳动密集型消费品应一律视为“三高”产品并课以高额环境税,当然这会引起中国消费品出口价格大幅提高。必须阐明的是,中国产品过去的廉价是因为中国没有将环境与生态成本计算在内,这印证了西方经济学一句名言:天底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西方国家要享受“蓝天碧水”,就必须向中国支付由此产生的环境生态成本,按中国说法是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近来,西方国家提出“制造业回流”的口号,实际上,西方国家环保意识比中国强得多,让制造“外包”中国所伴生的污染“回流西方”,西方国家根本无法承受,所谓“制造业回流”也只是说多做少。也就是说,中国对出口“三高”产品课以高额环境税,对出口影响不会太大,收益却大大增加。

  以环境税解决稀土出口问题

  2014年8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裁定中国稀土出口政策违规。这相当于中国在世贸组织的“二审”败诉,这也是世贸组织的的终审裁定。笔者建议,应对世贸组织这个不公正裁定应与西方国家“外包”污染问题“合并”在一起,同样可用环境税来应对与处理。

  中国在世贸组织二审“败诉”后,有人主张对稀土配额政策进行调整,但问题是只要稀土配额政策继续实行,无论怎样调整都无法克服其弊端。与其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应考虑取消稀土配额政策,用更有效的手段来遏制稀土过量开采与出口。

  稀土与劳动密集型消费品虽是两类完全不同的产品,但其共性是“三高”产品,用配额、出口关税手段来限制稀土出口,无法解决走私与寻租腐败两大难题。如以环境税来遏制“三高”产品出口才是一种更好的选择,因为环境税适用所有种类的“三高”产品,既适用于稀土、也适用于消费品。

  2014年初,财政部已将环境税征收方案上报至国务院,目前正在按程序审核中,在计税依据上,环境税是以企业生产中所产生的污染物及二氧化碳实际排放量作为征税依据,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

  由此看来,环境税最大优点是,不在容易失控作假的进出口环节征收,而是在难以造假的生产环节或矿山来征税。无论稀土、钢铁、水泥企业,还是消费品生产企业,只要生产一天,就得排污排碳,环保部门不仅可直监测其排污排碳量,还可间接监测。企业要生产就得消耗水电气煤,就得有原材料、产品进出的物流量,根据水电气煤消耗量与物流量,环保部门也可间接监测其排污排碳量作为征收环境税的依据,企业难以隐瞒与造假。

  通过调整与扩大环境税征收范围来从严限制消费品、稀土过量出口也与“中国的经济要升级,出口产品也要升级”的思路相符,所以,环境税这一新税种还须尽早出台。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制度经济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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