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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联动机制由地方政府自由裁量不可取(关注居民天然气价格改革)

张卫华 《 中国能源报 》( 2014年12月22日   第 04 版)

  居民天然气价格改革向来是价格改革难点之所在。如果不对居民用气在机制和价格层面作出合理安排,对燃气行业作出既符合市场规律、又符合其公共服务类行业属性的制度设计,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管制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则由此带来的交叉补贴、价格扭曲和效率损失,势必会对我国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乃至公共服务行业改革构成严重掣肘。

  我国居民天然气价格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城市门站价,一部分为城市燃气输配服务费。尽管国家正在以市场化为导向,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但目前对天然气价格仍沿袭原有的分段管理、成本加成模式,即上游城市门站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下游终端销售价格由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属地化管理,制定价格的依据基本上是企业成本。国家发改委通常在考虑管输距离长短的基础上,以省级(直辖市)为单位,确定各省天然气门站价格,地方无权置喙。由此衍生出,部分省份设立省级天然气管网公司,负责省内各用气城市间的天然气输送,因而会在省级门站价格的基础上,额外发生一部分省内管输费,这部分费用,通常由省级物价部门核定,故而有城市燃气企业对省级管网收费标准提出异议,认为有层层加价的嫌疑。

  不管怎样,对于各城市燃气企业来说,国家发改委确定的省级门站价格外加这部分省内管输费,即为其采购成本、气源价格,通常占到城市燃气企业成本的70%以上。鉴于目前我国天然气整体处于卖方市场的格局,各城市燃气企业多只能被动接受这一价格。

  而城市燃气输配服务费,尽管可以通过简单测算得到,即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减去城市门站价获得(多气源城市门站价格由各气源量、价加权平均得来),但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时候,通常并不会针对城市天然气输配服务费单独定价,而只是确定一个最终销售价格。由于居民用气位于管网的毛细血管的末梢,单户用量低,配气成本和服务成本均较高,销售价格通常无法覆盖全部成本。

  现行天然气价格分段管理的现实,给居民天然气价格改革带来诸多挑战。国家发改委按照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整体部署,推进天然气上游价格市场化改革,调整频率加快;部分使用进口液化天然气(LNG)的城市,由于亚太区域LNG价格基本上随着JCC油价(日本进口原油清关价)动态调整,气源价格变动的频率比陆上管道气价格更高。多数城市已经建立了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气源价格动态调整的联动机制,即上游门站价格涨则跟涨,跌则跟跌。也就是说,目前各地建立的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并非针对城市燃气企业的输配服务费,而纯粹是国家制定的气源价格变动因素。

  然而,居民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执行,却受制于种种因素,成为一个泛政治化的问题,国家或地方层面的任何风吹草动,重大活动、重大节日、物价指数、其他公共产品价格调整等等,都可能成为搁置调价的理由。现实情况是,联动机制尽管明确了价格调整的条件,但是否启动、何时启动,则完全由地方政府定夺。例如,上海天然气价格机制明确的条件是上游气源价格上涨或下跌达到8%、且距离上一次调价达到2年,即可联动调整,但今年9月上海天然气调价,距离上一次调价已经6年,涨幅也已高达37%。实际上上海绝不是个案,南京港华燃气公司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无奈地表示:“过去十年来,南京的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几乎没有变化过,只是近期实行阶梯气价后,第二档和第三档气价才有所上调。”

  而根据国家针对公共产品价格调整相关要求,程序繁琐,耗时漫长,通常需要将近一年的时间周期方可完成所有流程。极端的情况是,有时候调价刚刚出台,可能上游价格已经发生变动,对于那些拥有进口LNG资源的城市,尤其如此;或者有时候万事俱备,只欠公布,却因为某一个不相干的突发事件而搁置,等到再次重启,往往又是半年、一年之后,一切又得从头来过。

  短期内,国家天然气价格“市场净回值法”改革将很难全面到位,但对于城市燃气企业来说,居民天然气价格缺口压力却时刻存在。考虑到居民用气的特殊性,暂时可能无法真正做到随行就市,但业已建立的机制,应得到尊重并有效执行。同时应该尽可能简化调价流程,尤其是针对纯粹由上游涨价导致的成本上涨,更予以应及时疏导。

  (作者系能源行业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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