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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4年05月19日 星期一

光伏金融创新
政府作用不可或缺(老红看光伏)

——光伏金融创新杂谈之十

红炜 《 中国能源报 》( 2014年05月19日   第 04 版)

  当前制约中国光伏产业发展的首要问题是投融资问题。

  1月13日,国家能源局召开工作会议,将2014年光伏电站建设目标从12GW提升到14GW。在业内为之欢呼雀跃之后,一个严峻地现实问题摆在了所有人面前:一年内1400个亿的建设资金从何而来?今后每年都不少于这个数字的建设资金又从何而来?

  在《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后,英利提出未来三年要成为光伏终端市场建设的前两名,老苗亲自带队,开始了持续的跑马圈地,目前到手的建设合同应在几百MW级别。在确保全球组件最大出货量的资金需求已经极度紧张的前提下,如何解决实现13-15GW目标的1500亿资金需求问题,又如何眼下手中合同所需几十上百亿资金的需求问题,其难度对于老苗和他的融资团队可想而知。

  英利是我国最有国际竞争力的光伏企业之一,类似企业的类似投融资问题不解决,国家对光伏产业战略定位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

  事实证明传统融资方式满足不了光伏终端市场的融资问题,从光伏产业长期稳定发展考虑,结合金融市场成熟国家经验,光伏终端市场资金需求应当主要通过创新金融形式予以解决。研究证明:产业投资基金、实有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高收益债券、夹心债券、网络众筹甚至REITs等,无一不是非常适合光伏终端市场投融资需求的创新金融产品。而其中每一个创新金融产品的推出和实施过程,又无一不是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的改进和落实过程。

  强调光伏金融创新中的政府作用,是基于以下几点需要:

  第一,保证产业政策落实效果的宏观与微观一致性的需要。完全市场化产业,政府只需要确认政策的正确性;非完全市场化产业,政府不仅需要确认政策的正确性,还需确认政策的市场化落实,否则其效果难以实现宏观与微观的统一,2008年至2011年中国光伏的畸形发展和惨痛结果就是最好说明。在非完全市场化产业中进行金融创新也是如此,很可能融资规模上去了,市场化运作的规则却破坏了,其结果肯定不是宏观与微观效果的统一。

  第二,不断改进监管制度、政策以适应金融创新的需要。鉴于光伏终端市场投资风险小、收益稳定特点,各类创新金融产品,已经陆续出现在美国光伏终端市场建设的融资之中,并成为主要融资形式。为了实现这些产品在中国的推出和推广,不断改进具体金融监管办法和政策是前提条件。例如为活跃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销售,应当允许其进入公开市场交易;例如为促进分布式的发展,尽快出台针对个人屋顶光伏电站进行网络众筹的管理办法等等。

  第三,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源进入光伏终端市场的需要。比如无论从风险收益比还是规模,光伏终端市场投资非常适合大型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特点,如何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并加速进入这一市场,国家的引导作用必不可少;再如建立大型光伏产业投资基金,如果中央及地方能够首先建立一定规模的政府引导基金,其运作的规范和示范意义重大。

  光伏产业的长期稳健发展问题,是考验各国管理者智慧的问题。当前,创新金融是实现《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关键问题,更是考验中国管理者智慧的问题。中国是光伏最大的生产国,也是最大的安装国,中国必须有最好的回答。

  (作者系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首席光伏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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