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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4年02月24日 星期一

“油里掺水”用价格法查究更有效(冷眼观潮)

■余明辉 《 中国能源报 》( 2014年02月24日   第 04 版)

  目前,由于炼制工艺、运输、储存、洗罐等过程和方法的不同,油品中水分含量不同属正常。只要不高于国家规定最高标准的0.005%,甚至略高国家规定的上限,群众也是能够理解的。但如今哈尔滨市尚志市苇河镇中石油加油站竟超标40倍,无论如何也难以令人相信这是正常的仓储和运管等方法所致。

  一个合理的解释是,这是一种故意明显的掺杂使假行为,是一种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在的问题是,这既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到底是一种偶发行为,还是一种持续性的长久行为,是只一次严重“油里掺水”,还是经常性地严重“油里掺水”,这就牵扯到用什么样的法律或方法进行查处,更全面、彻底、有力的加以纠正的问题。

  不错,此次问题的爆发,源于工商消协部门的抽查和举报。但是像抽查这种临时随机监督方式,不可能针对所有石油经营者的所有批次油品进行,一是财力不允许,二是人力也跟不上,三是经营者事实上也经不起这样的折腾。而且针对已经发生的较早交易行为,这是无法使用的,也是没有效果的。相对而言,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价格部门的工作特点,更有利于有关石油经营者到底有多大掺杂使假行为问题的查清。

  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所谓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简称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是指不改变商品或服务的标示价格,而用改变商品或服务质和量的办法,形成价格水平的实际上涨或下降。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就是变相涨价手法的主要手法。也就是说,此次中石油加油站严重的“油里掺水”行为也属于《价格法》规制的范围。同时对于石油经营者这种“油里掺水”行为,价格部门采取的监督方法是事中直接价格管理、事后价格质量分量监督。即油品交易中主要看标价或要价,这是点的监督;而事后监督则采取的是既看商品直接价格,又看有没有“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而变相涨价或降价的全面行为。

  具体到此次中石油相关具体经营者,价格部门即便发现其交易时的价格符合规定,但通过全年进销油品数量对比,发现销量远大于规定的升溢范围,则说明由于掺水等情况而变相提升了油价。这样的好处是,既体现了对油品价格点的监督,又可反映出其一定期限内总体的油价和油质执行情况。同时还可有效避免经营者就抽查存在的问题承认,而其它时段的违法行为不承认的监管空白或漏洞,是一种更大范围、更全面守规守法的监督。也就是说,这样的监督更有力和有效。

  因此,在此次中石油相关“油里掺水”事件中,相关地方物价部门切不可把这看做是工商等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甚至为了怕惹麻烦和当老好人,而故意躲避退让,让有关违法掺杂使假者逃脱应有的监督处罚。

  (作者为河南省内乡县物价局价格成本调查队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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