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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4年01月27日 星期一

两局新规规范煤矿地质工作

本报记者 武晓娟 《 中国能源报 》( 2014年01月27日   第 16 版)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地质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相关部门遵照执行,以加强和规范煤矿地质工作,查明隐蔽致灾地质因素,及时处理煤矿地质灾害,有效预防煤矿事故。

  《规定》共10章100条,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原煤炭工业部1983年11月颁布的《露天煤矿地质规程》(试行)和 1984年5月颁布的《矿井地质规程》(试行)予以废止。

  《规定》明确指出,煤矿地质工作是指在原勘探报告基础上,从煤矿基本建设开始,直到闭坑为止的全部地质工作。并要求煤矿地质工作要坚持“综合勘查、科学分析、预测预报、保障安全”的原则。

  《规定》不仅细化了煤矿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同时对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的专业人员培训、仪器设备配备、规章制度制定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规定》从煤矿地质类型划分及煤矿需具备的地质基础资料、 煤矿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煤矿地质观测与综合分析、煤矿建设阶段的地质工作、煤矿生产阶段的地质工作、 煤矿闭坑阶段的地质工作、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等方面对加强与规范煤矿地质工作作出具体说明。

  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主要包括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裂隙、褶曲,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缝带,地下含水体,井下火区,古河床冲刷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规定》强调,每个煤矿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提出普查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小煤矿集中的矿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区域性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定防范事故的措施。煤矿地质观测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统一。

  《规定》指出,煤矿建设阶段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系统收集编录煤矿建设阶段工程所揭露的一切地质资料,及时预测预报并研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问题,编制建矿地质报告并全面移交给生产单位。煤矿生产阶段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根据煤矿生产的需要,系统收集、编录所揭露井巷工程的地质资料,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及时编写各种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等相关地质资料,保障安全生产。煤矿闭坑阶段主要地质工作包括:整理分析煤矿地质资料,总结主要地质规律;进行采探对比,评价原勘查资源/储量的可靠性并确定其可靠系数;评价原勘查工程设计的合理性;核实煤矿资源回采率,分析各种损失所占的比例;总结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采和利用情况;明确煤矿采空区范围,并标绘在相关图件上;评估闭坑后地表沉陷、滑坡、地下水位及水质变化等问题,并提出防范灾害措施建议;在闭坑前进行全面的地质测绘,对各种图件、资料进行全面补充完善;并提出煤矿未来可能利用的资源及建议。

  此外,《规定》还要求煤矿地质信息化工作应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依托信息化技术,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地测资料、设计资料和采掘(剥)工程数据库,实现煤矿地质信息工作的动态管理,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地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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