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制度将实施
本报讯 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提出,从加强煤矿生产能力档案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更新程序入手,建立覆盖所有煤矿类型、衔接各种产能变化途径的产能登记制度。
《通知》要求,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统一建档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煤矿生产能力及隶属企业名称、所在地区、开拓方式、井口坐标、采煤工艺、瓦斯等级、水文地质条件、自然发火类型、煤尘爆炸危险性指数等相关信息。
在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更新程序方面,《通知》要求,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建设煤矿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竣工验收部门应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确认,并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中予以明确。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发生变化的,以批准的能力作为煤矿生产能力登记依据。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据竣工验收鉴定书或批准的生产能力,及时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档案或更新原登记信息。
《通知》要求,煤矿应当依据登记公布的生产能力,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下达可能造成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经济指标。煤矿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月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度计划的110%;无月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登记的生产能力的1/12。
(新华)
两部门出台支持资源利用和环保税收政策
本报讯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的证明材料。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取消其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动态监管,确保免税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