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七个方面提出要求,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意见》要求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
同时,《煤矿安全规程》全面修订工作于10月11日启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强调,本次全面修订工作要始终把矿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解决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科学产能发展:
加大关闭力度,淘汰落后产能
国务院明确,到2015年底,全国将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其中,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对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以及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都将依法实施关闭。《意见》同时要求,所有煤矿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
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数据统计,我国截至2012年底全国煤矿总产能约39.6亿吨,产能建设约超前3亿吨左右。专家表示,在现有煤炭开采技术条件下,我国煤炭开发能达到安全、绿色、高效要求的全部产能,只有11亿吨左右,仅占全面煤炭产量的1/3。
小煤矿普遍存在机械化程度低,技术力量薄弱,资源浪费严重,安全意识差,事故频发等问题,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因此,很有必要加大力度,切实做好小煤矿关闭工作,淘汰落后产能。
我国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加大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力度,鼓励优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加快推进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机械化建设,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和自动化、信息化建设。同时,将提高煤矿安全准入标准,对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准入、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准入将更加严格。
控制可控因素:
深化瓦斯治理,全面彻查隐患
煤炭生产过程中,同时排放出大量赋存于煤炭中的瓦斯气体。瓦斯事故又是发生次数和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煤矿灾害,有“头号杀手”之称。中国煤炭科工集团副总工程师、科技部部长申宝宏表示:“我国瓦斯涌出不但威胁煤矿的安全生产,也是引发温室效应的主要原因之一。”数据显示,矿井瓦斯中主要成分甲烷的温室效应,是二氧化碳的21倍。
付建华在今年5月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与通风安全技术现场会上,分析煤矿瓦斯事故频发时指出,主要是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煤矿安全生产要求深化瓦斯综合治理,同时,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也为瓦斯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国务院明确,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各项政策。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严格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或实施区域性预抽,消除突出危险性,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对发现瓦斯超限仍然作业的,将按照事故查处。同时,将进一步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
此外,《意见》提出,要强制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同时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在煤炭地质勘查管理方面,若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将不再为其划定矿区范围;企业在建设、生产期间,如果未查明井田范围内的瓦斯、水、火等隐蔽致灾因素,必须综合运用物探、钻探等勘查技术进行补充勘查,否则,必须停止建设和生产。
加强安全管理:
强化用工管理,提升应急救援
煤矿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最根本的利益,必须将矿工生命安全置于首位。
为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今年1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审议通过《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并于同月24日公布施行。《意见》再次强调,要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同时,将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严格实施工伤保险实名制,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
同时,为切实保护煤矿工人权益,将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并明确,在停产整顿期间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并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此外,要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提高煤矿工人素质。
资料显示,不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受突发事件影响,使原来本来“安全”的区域转为存在重大隐患的危险区域,这种动态变化未能被及时发现,同时基于传统侥幸心理、违章作业等因素导致的。近年来我国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新特点,已暴露出我国煤矿在应急处置方面的薄弱环节。
国务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强化“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一票否决”。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基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能力建设。
记者在多次采访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教授周心权时,他都强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不仅是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意见》同时要求,加强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和地方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假设。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加快研制并配备能够快速打通“生命通道”的先进设备,加强煤矿应急救援装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