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公告,截止日期为8月16日。
“可以说《办法》是天然气产业链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产物。但制度建设需要超前性,《办法》应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和发展路径给出路线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授刘毅军指出。
业内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办法》在天然气基础设施方面向业内整体传递的信号是更加开放,但在强制性方面强调不够,执行效果可能会打折扣。
民资介入门槛多
本次《办法》第六条指出,“国家鼓励、支持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纳入统一规划的天然气基础设施。”
刘毅军认为,目前天然气基础设施的建设已有民资介入,实现了建设主体多元化,但仍以三大国有石油公司为主导。
“如果不从源头放开,民资的角色只能是配角,参股、参与建设。凡涉及能源问题,尤其是新兴能源,注入外资是不可能的。”金银岛天然气分析师马季认为。
根报道,新奥集团正筹建舟山群岛LNG码头,相关手续仍在审批中。此举被视为将改写我国LNG接收站建设国有垄断的格局。而有专家指出,三大石油公司在海外找资源困难,民企就更不容易,单凭意向性协议国家很难批复该接收站。
据记者了解,批准民营企业建设接收站,国家需统筹考虑LNG进口码头的布局与海岸线的利用效率。此前就有国家能源局人士对记者说,LNG接收站的建设还要以石油公司为主导,国家将会在运营的过程中给予第三方准入方面的制度性安排。
“无歧视服务”恐难落实
《办法》第十七条指出,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同时经营天然气销售等其它天然气业务的,应实行独立核算。第十八条指出,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公平、公正地为所有用户提供管道服务。
“《办法》进一步明确‘独立核算’,但并未把中游管道的改革推进到管输不允许做销售这一步,也未更进一步将非上市公司的独立核算向社会增加透明度纳入制度建设。目前看不到实效。”刘毅军说。
“正因如此,‘无歧视服务’在现在阶段很难落实。基础设施在建设阶段的批露和强制性不够,就很难在运行阶段更好地实施第三方无差别服务。”其他专家也持同样观点。
应急调峰还需配套制度推进
《办法》单列一章专门对“天然气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在责任方、需求侧管理、价格调节、天然气储备义务及建设、应急方面做了明确详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天然气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以满足所供应市场的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或者大幅减少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在刘毅军看来,“天然气销售企业所指应为石油公司”,《办法》对“调峰的市场主体责任的增加最终保留下来预料之外”的,这是一大进步。其明确了政府在各种天然气供应紧张状况时,“利用行政手段介入处理,弥补调峰设施的不足”
《办法》第二十六条还指出,“天然气可实行季节性差价、峰谷差价、阶梯气价和可中断用户气价等区别性价格政策”。“利用价格手段来补充应急调峰设施的不足,需要更进一步的制度建设。” 刘毅军说。
“《办法》界定不明之处应还有补充条款,地方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各自的解释。”马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