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以下简称《解读》),有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旨在鼓励煤层气、页岩气开发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油田企业增值税收。
在此之前,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31日发布《关于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7号),该公告对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增值税有关问题做出规定:油气田企业从事煤层气、页岩气生产,以及为生产煤层气、页岩气提供生产性劳务,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文件印发)缴纳增值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收进一步完善
金银岛天然气分析师马季认为,该公告的发布是一个工商税务提前完善的动作。据了解,在此之前,国税总局对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征收增值税并无明确说明。
《解读》显示,2009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增值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原有的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政策进行了修订,并联合下发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
该办法延续了2000年以来对油气田企业生产性劳务按照17%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并重新规范了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缴纳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为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油气田企业,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则属于一种新兴的业务,是否可以适用《管理办法》尚不明确。
根据《解读》,煤层气和页岩气分别储存在煤层和泥页岩中,主要成分为甲烷,是一种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其主要成分和热值与开发自油田、天然气田的常规天然气相同,属于非常规的天然气资源。油气田企业开发煤层气、页岩气,应与开发石油、天然气同样适用于《管理办法》。
煤层气或继续享受先征后返政策
煤层气、页岩气因其主要成分和热值与天然气相同而与石油、天然气同样按17%的比例征收增值税是否合理,华北油田公司煤层气勘探开发分公司高级政工师田润年认为,我国煤层气、页岩气目前处于起步阶段,前期投入成本和技术要求相对石油、天然气高出很多,目前尚不能形成规模化生产,依然需要政策扶持。
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该政策自2007年起一直执行,如无新的说明,煤层气将继续享有先征后返政策。
安讯思息旺能源天然气分析师王瑞琦也表示,上述公告是政策上的一个完善,对行业的影响主要还需看其之后的返还动作,如果征后能够返还,就不会对行业造成太大影响。相比之下,天然气进口增值税也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但返还力度却远不如煤层气。
公开资料显示,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相关项目进口天然气(包括液化天然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该项目进口天然气价格和国家天然气销售定价的倒挂比例予以返还。据有关数据显示,返还比重大约占征收额的三分之一。
政策优先支持非常规气体开发
王瑞琦分析,从以上先征后返的力度差别可以看出,国家在政策上对煤层气、页岩气开发的鼓励更大于对天然气进口的鼓励。在煤层气行业逐渐发展起来、前期成本逐渐收回后,其增值税返还力度或许会慢慢减少。
“政策来看是优先支持国内煤层气和页岩气的开发。”马季对本报记者表示,煤层气征收增值税其另一意义在于,避免因税收不均衡而造成企业对煤层气开采热情过高而减少对正常天然气的开采。
逐年攀升的我国天然气市场需求量和进口量也促使着煤层气、页岩气的开发。数据显示,我国进口天然气维持较快增长速度,进口气占比提升。1-4月份,我国进口气态天然气621.4万吨,同比增长29.0%,进口液化天然气573.1万吨,同比增长32.9%;进口气态天然气占比14.1%,较去年同期提升1.7个百分点,液化天然气占比13.0%,较去年同期提升1.9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页岩气采集不够持续,如何对产量及税收额进行计算还是个问题。有资深业内人士向本报记者表示,现在煤层气产量还好,而页岩气没有一个独立的、持续的产量,这将为税收部门如何核算带来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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