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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3年04月29日 星期一

山东出台淘汰煤炭落后产能细则

本报记者 武晓娟 《 中国能源报 》( 2013年04月29日   第 16 版)

  4月19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煤炭安全监察局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山东省支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山东省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财政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及各省属煤炭企业认真遵照执行。

  据悉,该《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快推进“十二五”期间山东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积极调整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工业生产力水平。《细则》指出,山东省要在“十二五”末,煤炭实现落后产能基本淘汰,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采煤机械化程度达到90%以上,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95%以上,进一步增强安全保障能力,并使矿区环境有明显改善。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凡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煤矿,单井井型年产低于30万吨的煤矿都将予以淘汰。同时,将淘汰存在乱采滥挖,造成资源浪费严重,采区回采率连续3年平均低于50%的煤矿,以及采煤工作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煤炭、掘进工作面采用手镐掘进及人力装岩的煤矿。对于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也在淘汰范围内。另外,煤矿生产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明令禁止或要求淘汰的其他类型煤矿要予以淘汰。

  山东省将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引导相结合,鼓励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发挥大型煤矿企业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优势,加快小煤矿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改造。《细则》强调,各煤矿企业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煤矿生产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加大煤矿技改投入,更新改造和完善生产系统,不断提高矿井生产力水平。  

  同时,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将会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制订《煤炭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并按照要求对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

  记者了解到,在财政扶持政策方面,山东省对淘汰煤炭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进展较快地区以及实施采煤机械化改造、兼并重组后的小煤矿,在产业升级、安全改造等方面将给予资金支持。

  《细则》明确要求,每年1月底前,各市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经山东省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和国家煤监局;4月底前,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山东省相关部门下达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12月底前,山东省相关部门对煤炭行业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并向社会公告;次年1月底前,各市有关部门根据验收情况提出资金申请。

  另外,《细则》要求,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加强对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管监察力度。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煤矿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严格控制该地区(省属煤炭企业)煤炭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对存在谎报、瞒报、骗取补助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补助等处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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