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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 2013年04月15日 星期一

徐矿划出16条“安全红线”

《 中国能源报 》( 2013年04月15日   第 16 版)

  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徐矿集团了解到,该集团刚刚出台规定的16条“安全红线”明确:“凡触犯安全红线的责任人,给予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徐矿集团要求职工遵章指挥、按章操作,坚守安全行为底线。

  据了解,为促进按章指挥和遵章操作,杜绝人身伤亡和重特大非伤亡事故的发生,徐矿集团制定了16条“安全红线”。

  未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生产、严重“三违”、弄虚作假等行为均被徐矿集团设置为“安全红线”,相关责任人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被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凡因重大隐患(国务院特别规定)整改不及时,被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未经有权部门验收擅自组织生产;隐瞒死亡事故真相;瓦斯超限、防突和防冲指标超标,同意或安排组织生产;擅自开采矿界、防(隔)水等保护煤柱;对瓦斯、一氧化碳、防突、防冲效果检验参数弄虚作假或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瓦斯传感器等均在“安全红线”之列。

  同时,“安全红线”还包括:明知采掘活动范围内存在含水层(积水体)、含(导)水构造,进入探水警戒线后,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探放水措施,探放水工程弄虚作假;非安全区域内有人而启动采煤机、掘进机、耙装机、扒渣机等采掘机械作业;采掘工作面倾角超过25°未采取防滚矸措施;私自藏匿、销毁火工品、将发爆器转交他人,违章放明炮、糊炮或不按规定要求处理瞎炮;井下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爬、蹬、跳矿车或皮带等。

  另外,向受训不合格人员或未参加培训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安排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上岗;接到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未立即响应并按程序汇报,不组织抢险救援;用暴力手段阻挠、干扰安全员、瓦检员等安全专管人员履行职责等也在安全红线范围之内。

  (徐匡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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