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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20年12月21日 星期一

直播带货查验义务不能止于“看看证书”

■李英锋 《 中国城市报 》( 2020年12月21日   第 02 版)

  12月15日,罗永浩通过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公告称,其11月28日销售的“皮尔卡丹”品牌羊毛衫部分送检后鉴定为非羊毛制品。罗永浩承诺对“所有购买该产品的消费者,代为进行三倍赔付”。他斥责该批羊毛衫的供货方涉嫌伪造文书和涉嫌伪造假冒伪劣商品、涉嫌蓄意欺诈,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些天,前有辛巴,后有罗永浩,都因直播带货或者说直播带“假”翻了车。罗永浩在第一时间坦然承认问题,给出三倍赔付方案,确实展现出一定的维权诚意,被不少网友赞为“有担当”,也不同程度地安抚了消费者的心,维护了罗永浩自身及其团队的形象。

  然而,这种售后维权的“态度诚恳”或“承担责任”并不能掩盖罗永浩在此次直播带货之前或事中的失察失验责任。罗永浩称,在与供货方合作前,已经签署了完备的法律协议及合同,也检查了各种证书(含品牌授权书、经销授权书、正品检验报告),是供货方“涉嫌伪造文书,涉嫌伪造假冒伪劣商品,涉嫌蓄意欺诈”。貌似罗永浩已经尽到了相关查验核实义务,罗永浩也是被人所骗,直播售假的责任完全在供货方,其实不然。

  目前,对于直播带货的性质到底属于广告代言,还是属于销售,尚没有清晰的法律界定,必须结合具体的场景、行为、合同、责任等要素进行分析,但无论是从广告代言的角度还是从销售的角度,代言人或销售者都必须履行严格的查验责任或产品相关事实确认责任、质量把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据此,即便直播带货的性质是代言推荐,主播的推荐、证明也必须符合事实和法律。为了达到这一法定要求,主播在直播之前就得好好做做查验功课,不仅应该查验相关的证照、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还应该通过相关权威平台、渠道验一验这些文书的真实性,并对所推荐的商品进行检查比对,而自行抽检部分商品是最保险、最靠谱的方法。

  如果直播带货的性质是销售,主播的责任就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解释。该法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九条明确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播作为销售者,更得使用综合手段认认真真地查验所进或所售商品的品质情况,承担起证书核验、质量把关等责任。

  不论从哪个角度审视,直播带货的查验义务都不能止于“看看证书”,不能止于“合同约定”,不能止于表面文章,而必须有更实质、更有效的事实核证、质量把关措施。显然,罗永浩在此次直播销售“皮尔卡丹”羊毛衫过程中,所履行的商品查验义务不到位、不深入、有漏洞,没有达到法律的要求,这是罗永浩或其团队的失职之处,值得所有的带货主播及其他直播从业人员深思。

  尤其是网红主播、头部主播们,带货量大,影响力大,涉及到的消费者数量多,主播们更该爱惜自己的信誉羽毛,严格履行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全面查验核证义务,并带动直播全行业商品查验规则的完善升级。这有利于规范直播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直播从业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直播带货模式的健康发展。当然,立法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也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直播带货的查验责任,拉出查验义务明细清单,给直播查验和监管维权提供更规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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