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会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原本是为了防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利用特殊地位损害公司的利益,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可能成为普通劳动者另谋高就的拦路虎。日前,江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竞业限制引发的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与包括清洁卫生人员在内的全体员工签订劳动格式合同,内容均包括竞业限制条款,任意扩大竞业限制规则中的劳动者范围,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
连清洁卫生人员也被戴上了竞业限制的“紧箍”,竞业限制条款的“手”伸得实在是太长了。不要以为这类怪现象只是个例,据媒体公开报道,近年来,在各地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的一些劳动争议案例中,厨师、教师、美容美发从业者等普通劳动者被竞业限制条款束缚手脚、拖入纠纷的现象并不少见。
竞业限制是一项法律规则,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所限制的对象多为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相关技术或相关受保护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具体表现形式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对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进行约定: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一定的范围、地域、期限内,不得再到相关职业任职、生产经营相关产品、从事相关业务。
可是,清洁卫生人员、厨师、教师、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等都是普通劳动者,并不是掌握商业秘密或关键技术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也不负有专门的保密义务,他们的离职或再就业并不会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把这些普通劳动者纳入竞业限制规则的约束之下,是随意扩大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是滥用竞业限制条款,是给劳动者的权益“挖坑”“下绊”。不论出于何种原因,用人单位针对普通劳动者滥用竞业限制条款,都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都是无效行为,也都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的流动是一种正常的就业现象,是就业的表现形式和实现路径,理应包含在“六稳”“六保”的政策框架之内。用人单位应该增强自律意识、法律意识,读懂竞业限制规则的内涵,遵守竞业限制规则的边界,谨慎合理地使用竞业限制规则。劳动者则应增强维权意识,在签订劳动合同或有关协议时,多个心眼,仔细阅读有关内容,该指出就指出,该表态就表态,该挑问题就挑问题,如果遭遇用人单位强推竞业限制霸王条款,则应理直气壮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监管部门反映。劳动监察、司法部门以及仲裁机构有必要强化普法宣传,引导用人单位规范使用竞业限制条款,旗帜鲜明地确定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款的违法属性,为劳动者守住就业权益的法律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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