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地方

中国城市报 2026年05月18日 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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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行为,不妨试试“科目一”

■剑 峥 《中国城市报》(2026年05月18日 第 11 版)

  新修订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今已过半月。笔者日前在北京市多个街头观察到,驾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或错误佩戴乘员头盔等违规现象,在居民自觉及交管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管下已显著减少。不过,由于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着“行动灵活分散”“常预判执法点位”等特征,执法部门工作人员防不胜防的情况仍然存在。

  在立法完善、执法严格、司法谨慎的背景下,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为何依然屡禁不绝?笔者认为,问题或出在普法环节上。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有地区专门针对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开展强制驾驶资质考核。对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来说,“参与交通的规矩是什么”“电动自行车应该怎么好好骑”等问题,始终都停留在“想当然”的阶段。一些人甚至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放飞自我”。对此,若要更有力地落实好法规要求,仅靠以惩代教、媒体宣传恐怕难以立竿见影,更需要正本清源,通过颁发电动自行车驾驶执照的办法,用“科目一”破解“想当然”。

  颁发驾驶执照,本质上是用资质倒逼驾驶员明确规则。驾照界定了合法与违法的“红线”。考取驾照,能够迫使驾驶人自觉学习相关法规及交通安全知识,履行安全驾驶的义务。

  相关数据显示,当下,我国电动自行车社会保有量近4亿辆。面对如此庞大的基数,推动电动自行车驾驶“资质化”本身也不能“想当然”。有专家认为,要想推动电动自行车驾驶“资质化”改革,必须坚持“高效便民”“分类管理”“行政授权”“科技赋能”四个原则。“高效便民”是指电动自行车驾驶门槛较低,在我国群众基础深厚,只需通过“科目一”的规则考试获取,无需进行复杂的操作性考试;“分类管理”是指可以让同时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群直接获取电动自行车驾驶证,无需单独考取,减少行政成本,降低群众负担;“行政授权”是指非机动车管理机关可将“科目一”考试授权于遍布城市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在增量端做到“考试与销售一体”“考试前置于销售”,在存量端做到“考试补充于售后”;“科技赋能”是指要用好智能硬件与物联网,破解“行政授权”下存在的舞弊难题。

  新修订《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北京市乃至我国在非机动车管理建设领域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之下,如何纠正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想当然”思维,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不妨用“科目一”治一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