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4年12月30日 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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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潘铎印 《中国城市报》(2024年12月30日 第 02 版)

  不久前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第42批共4件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涉及外卖骑手、网络主播、代驾司机等职业群体。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数据显示,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840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21%。

  新就业形态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新型工作模式,因其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时间弹性大等优势,吸纳了大量劳动者就业。如何保障好这一群体的劳动者权益,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话题。

  现实中,由于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用工模式在管理方式、工作时间、报酬支付等方面呈现灵活性、多元性、技术性等新特点,造成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所涉情形复杂多样,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判断困难。近五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新就业形态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约42万件。由于用工模式的复杂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职业伤害保障、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等方面遇到了诸多难题。特别是,实践中还存在有的企业规避建立劳动关系的现象。例如,有的平台企业将相关业务“连环外包”,有的企业通过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订立承揽、合作协议等方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责任,进一步加剧了准确判断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裁判标准的统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雇佣关系模糊、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问题,关乎着众多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就业空间的持续拓展。当前,劳动权益保障正逐步覆盖灵活就业职业群体,司法实践也积极探索具体实施路径。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公开发布的4件指导性案例中,两件获得支持,两件未获支持,起到了以案释法的作用。如外卖小哥徐某申与企业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代驾司机秦某丹自主决定是否注册使用平台,与平台未形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因此不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说明,无论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何种变化,判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仍然必须抓住劳动关系的本质、核心特征,即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案例并不意味着平台企业与代驾司机之间绝对不能成立劳动关系,关键要看是否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即使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企业进行一定劳动管理的,也应当要依法依规保障劳动者的相应权益。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维护好他们的劳动权益,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在强化司法保障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保障机制和法律法规,织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网,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抵御风险的能力,让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