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发展离不开水。一直以来,水库在城市供水、防洪和环境优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水库风景区内开展游憩观光、文化体验等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对水库安全、水资源水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库大坝、泄洪与灌溉控制建筑物以及有关设施上设立安全警示和管理标志”……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拟修订法规保护水库。
中国城市报记者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未来在南京,擅自在水库游泳垂钓、在坝体烧烤露营等行为,拟被处罚。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
据了解,南京市共有中小型水库251座,总库容5.74亿立方米,占全省水库总数的28%,数量居江苏省首位。
《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6月29日制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条例》实施近12年来,在规范南京市水库管理,保证水库防洪、灌溉、供水等效能,保障库区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库生态环境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对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特别是随着上位法对相关内容的调整,以及南京市水库依法管理的深入推进,水库的功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原《条例》设定的部分制度在水库管理保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南京市水务局局长程军说。
今年8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听取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的说明。此举标志着该《条例》修订草案进入审议。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研究室主任王利民表示,《条例》的修订对进一步加强水库保护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水资源有效供给,维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合理利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成立工作专班并多方论证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水库保护立法工作,将修订《条例》列入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今年立法计划。据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委主任毛新平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农委提前介入,多次与市人大法制(工)委、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共同研究,明确《条例》修订的范围、内容和重点;同时,牵头组织赴溧水、六合、江宁等区,以及省外城市开展调研,并就《条例》修订的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与此同时,为更好地推进《条例》修订工作,南京市水务局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建立了由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农委以及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共同参与的“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条例》修订工作。立法工作专班先后召开了区水务局、市级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立法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基层水库管理单位和企业群众对水库管理保护的诉求及建议,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前,南京市政府召开了专题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研究,并就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和要求;市水务局会同市司法局及时修改完善,并再次征求市级部门和相关区意见,就修改内容达成共识。
三个方面突出亮点
据介绍,本次《条例》修订在坚持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的基础上,拟着重在三个方面突出亮点:
坚持安全第一,突出保护优先。坚持将水库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在保持与上位法一致的前提下,更加突出保护优先的原则;拟增加对擅自游泳、游玩、垂钓,以及在坝体烧烤、露营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并设置相应罚则,保证水库的安全管理;此外,还拟将进一步强化对水库集水区域管理,加强对水库水环境的保护。
统筹协调发展,服务地方经济。拟将在坚持安全的前提下,统筹兼顾水库的合理利用,更好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拟将合理划定水库管理范围;拟将水库库区管理范围由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区域调整为水库征地线以内的区域,同时明确库区未征地或者水库征地线未达到正常蓄水位线的,按照不低于正常蓄水位线的标准划定;此外,拟将中型水库大坝保护范围调整为50米、小型水库调整为40米,以更加符合水库管理保护的实际需求,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好服务。
创新开放共享,满足文旅需求。拟将对“水库风景区”章节进行大幅度的调整优化,细化对水库风景区的管理规定;拟更加突出水库作为水利风景区的休闲旅游功能,体现南京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