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4年02月26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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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需且行且完善

■王琦 《 中国城市报 》( 2024年02月26日   第 02 版)

  近日,年届92岁的北京市朝阳区居民王淑英向媒体袒露担忧:老伴“走”了,自己又没有儿女,现在行动不便、孤苦一人,余生可以托付给谁?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面临着和王淑英同样的困境,孤寡失能老人的监护问题日益凸显。这些老人,或因年老体弱,或因疾病缠身,无法独立处理自己的生活事务,甚至可能面临无人照料的困境。在这样的背景下,意定监护制度应运而生,为这些老人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成年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公共监护和意定监护。意定监护制度允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这种制度尊重了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体现了对老年人尊严的维护,同时也有助于解决传统家庭监护模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问题。

  

  尽管意定监护制度在理论上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践中面临着诸多挑战。首先,人们对这一新制度的接受程度有限。受传统观念影响,许多人仍然倾向于依赖家庭成员进行监护,而对社会监护服务组织持保留态度。其次,意定监护制度的配套措施尚不完善。例如,缺乏统一的登记制度和监督制度,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有效执行。此外,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的缺乏也限制了意定监护制度的推广和应用。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首先,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人们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和接受程度。通过媒体、社区活动等多种渠道,普及意定监护制度的知识和优势,引导人们转变传统观念,积极拥抱这一新制度。其次,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明确意定监护的登记制度、监督制度等具体内容,为实践提供有力保障。此外,加强对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的培育和发展,鼓励和支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意定监护服务中来。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还应当关注到意定监护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如何确保监护人的履职能力和履职意愿?如何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总之,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创新。要让这一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我们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培育和发展社会监护服务组织,确保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在有尊严、有保障的环境中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