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黄河保护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外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明确,要依法惩治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岸线、水库库区的行为,保障黄河行洪安全,促进黄河流域各类生产建设活动规范有序。依法审理涉水沙调控和防洪防凌调度、水功能区管理、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案件,服务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筑牢黄河流域生态屏障。妥善审理黄河滩区居民迁建、退耕还湿、违章建筑拆除、小水电整改退出相关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自古以来,“黄河宁,天下平”,黄河生态安危事关国家盛衰与民族复兴。黄河自然禀赋先天性不足,后天人为干预过重,水资源承载瓶颈约束和过度开发及利用浪费问题极为突出,已成为流域生态环境失衡与破坏的重大和关键因素。从制度层面看,主要存在黄河流域管理体制有待完善、规划协调衔接不够、管控措施需要强化,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刚性约束、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制度有待健全等问题,通过制订黄河保护法予以解决就成为必应之义。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治理黄河是治国兴邦的大事。黄河保护法将成为继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开展的又一项流域综合立法。该法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借鉴了长江保护法立法经验,并在黄河保护法当中进一步完善了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流量、排污口排查整治等一些重要的制度。
在黄河保护法当中有一个专章来规定污染防治,涵盖了环境标准,总量控制,重点河湖整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一些重要的领域,特别是专门规定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的评估与管控,以及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这是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新污染物管控作出明确要求,这是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黄河浩荡,九曲连环,是全世界治理难度最大的河流之一。母亲河体弱多病,支流出现“神经萎缩”,干流呈现“动脉硬化”。面对黄河流域仍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必须以守护黄河安澜的责任感、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担负起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的重大责任,切实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更重要的是要运用法治的方式方法,促进黄河流域生态高水平保护、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