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2年10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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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观察期”制度是包容审慎监管的有益尝试

■唐山客 《 中国城市报 》( 2022年10月31日   第 02 版)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深入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助力稳住经济大盘的十二项措施》,对规范执法、包容执法、精准执法、监督执法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提出探索“观察期”制度,企业在观察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不予处罚。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制度设计,执法“观察期”就是违法包容期,如果新兴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在“观察期”内出现轻微违法行为后及时改正,生态环境部门优先适用警示告诫、行政约谈等柔性执法方式,依法不予处罚。

  

  新兴企业、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一头连着产业链、供应链,一头连着民生。但这些市场主体可能存在法律意识欠缺、经营管理经验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也容易在经营初期出现一些违法行为。如果监管部门不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一律祭出处罚措施,既会让企业背上处罚“污点”或失信“污点”,也会加大企业的发展压力。而执法“观察期”制度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试错空间,提供了更宽松的发展环境,有利于企业的成功孵化和快速成长。执法“观察期”制度充分释放了监管善意,契合了“六稳”“六保”等政策的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做了“加法”。

  

  其实,执法“观察期”制度并不是法外开恩,并不是一种随意的人性化执法或容错式执法,而是有法可依。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设置一段“观察期”,针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在调查定性之后选择符合的法定情形适用“轻微违法不罚”“首违不罚”“主观无错不罚”等处置措施,属于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具有依法监管的可行性。不该处罚的不处罚,也恰恰是科学执法、严格执法、公平公正执法的体现。

  

  为避免相关市场主体滥用“观察期”制度钻空子,规避法律责任,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在机制措施中还明确了不适用“观察期”制度的若干情形,从而为“观察期”划清了底线和边界,确保“观察期”制度在法治轨道内运行,避免“观察期”沦为违法无序期或随意包容期。

  

  执法“观察期”制度是包容审慎监管的有益尝试,是给市场主体的依法“减压”,也是对监管方的“增压”,对监管执法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要落实好执法“观察期”制度,需要监管部门完善自由裁量制度,拉出“轻微违法不罚”“首违不罚”“主观无错不罚”的清单,明确免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让执法人员有更精准的执法尺子,压缩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增强裁量的客观性、规范性;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培训,教育引导执法人员端正执法理念,提升执法素质,拥有依法定性、对号入座、区别处置的意识和能力,做到该罚的罚到位、不该罚的“放”到位。

  

  对于执法“观察期”制度,市场主体自然是欢迎的,但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广东省生态环境部门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对“观察期”制度进行探索,不断完善机制、积累经验。其他地方、监管部门也须学习借鉴执法“观察期”的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