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2年08月0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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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聚合平台岂能成为“消费迷宫”

■李英锋 《 中国城市报 》( 2022年08月08日   第 02 版)

  “约的是滴滴,来接我的却是斑马快跑,发生纠纷,我投诉后又从犇犇退款。”近日,甘肃省兰州市消费者何先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在当地打网约车的遭遇,令人对聚合平台的经营模式再生疑惑。据了解,何先生的经历并非个例,这从侧面反映出目前网约车经营“杀”入聚合平台后带来的诸多乱象。

  

  聚合平台是一种新兴的网约车经营模式,功能类似中介。在一家聚合平台上,有多家网约车企业入驻。通常,平台自身不直接设置运力,只负责调度,为网约车企业和消费者提供居中撮合服务。

  

  聚合平台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乘客资源、约车信息的共享,有助于降低网约车企业的运营成本,优化派车配置,提升派车效率。从理论上说,聚合平台应该能为消费者提供最快捷、最便宜、最合理的打车方案,提供更新更好的消费体验。然而,在不少聚合平台,网约车的车辆归属关系、合作关系、服务关系过于复杂,一些网约车品牌企业既将自己的品牌接入友商的聚合平台中,又将友商的品牌接入自己的聚合平台中,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及“平台之中有平台”的新业态。更令人担忧的是,有的聚合平台还接入了不合规网约车平台、车辆等,而相当数量的网约车司机和车辆在多家网约车企业的平台上注册,会进一步加剧聚合平台服务关系的复杂性。同时,聚合平台的派车服务机制普遍缺乏透明度,更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消费者不知平台如何划分网约车企业的责任,如何确定网约车服务责任主体、服务模式、计费模式,消费者选择或预期的网约车企业、计费模式、维权路径与平台安排的可能有较大差异。聚合平台中错综复杂的网约车企业关系很容易把消费者绕晕,而在这种糊涂状态中,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监督权也容易受到侵犯。

  

  平台企业或网约车企业抱团创新聚合平台模式,对网约车行业发展和消费者都有积极意义,但聚合平台不能成为“消费迷宫”,不能在责任分工、计费模式等环节甩给消费者一本糊涂账,不能让内部合作关系的复杂多样搅乱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损消费者的权益。聚合平台的合作分工关系再复杂,也必须守住法律底线,不折不扣地履行经营者的法律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让消费者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选择网约车企业和计费模式,明明白白消费,清清楚楚维权。

  

  鉴于网约车聚合平台是一种新生事物,相关企业对聚合平台的运行模式也处在不断探索阶段,监管部门有必要及时介入,瞄准聚合平台的运营乱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摸排调研,在征集平台、网约车企业、消费者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聚合平台的监管规则,明确聚合平台的权利义务,划清聚合平台的责任底线,拉出聚合平台的运营“负面清单”。用监管规则夯实监管责任,倒逼引领聚合平台以及网约车企业文明安全上路、规范有序运营,厘清服务关系,推进服务算法的科学化、合理化、简便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自主选择、监督等权益,帮消费者拨开迷雾,为消费者营造透明、清晰、诚信、公平的网约车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