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2年07月1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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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严格监管之手清除“年龄附加费”等旅游堵点

■李英锋 《 中国城市报 》( 2022年07月11日   第 02 版)

  日前,四川省文旅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老年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治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收取“年龄附加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老年旅游者合法权益,提升老年旅游服务质量,营造公平透明的老年旅游市场环境。

  

  “年龄附加费”是旅游市场的痼疾,一些旅行社以超过一定年龄的老年人或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儿童消费能力低、行动相对不便、服务风险高为理由,在正常的旅游费用之外,再向这两个年龄段的游客收取一笔“年龄附加费”。对此,游客怨声载道,频频发起投诉举报。各地文旅监管部门也不断发声,严令禁止收取“年龄附加费”,并开展了多轮治理行动。

  

  但是,旅行社收取“年龄附加费”具有顽固性、反复性,有些旅行社不愿放弃“年龄附加费”这一“传统的既得利益”,在违规侥幸心理的驱使下,罔顾禁令,拒不收手,长期利用交易优势地位或明或暗地强收“年龄附加费”,侵犯游客的权益。显然,文旅监管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对收取“年龄附加费”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充分释放监管的惩戒、震慑、警示效应。四川省文旅厅瞄准旅行社收取“年龄附加费”等违规侵权点,开展对老年旅游市场的治理规范行动,向社会释放出积极的信号,向老年游客释放出了法治和诚信善意,对于净化旅游市场环境、维护老年游客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旅行社向老年或未成年游客等消费群体提供的旅游线路、旅游项目、旅游内容等服务与其他游客没有明显差异,却在收费上执行双重标准,让老年游客或未成年游客多花一笔钱,加重了游客的负担,对游客不公平不合理,构成价格歧视,侵犯了游客的公平交易权。如果旅行社以格式合同或口头通知、声明等方式向游客强收“年龄附加费”,就具备了霸王条款的违法属性,背离了有关呵护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法律要求。

  

  通过媒体的公开报道可以发现,个别地方的文旅监管部门一度对旅行社收取“年龄附加费”的行为认知存有误区,以为法律对收取“年龄附加费”没有明确禁止,在监督执法过程中难以找到干预处罚依据,无从下手,只能告诫督导旅行社增强自律意识,整改收费行为。其实,查处收取“年龄附加费”的行为完全有法可依。《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等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针对触碰该条款的违规行为,该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还明确,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职权。收费标准是旅游合同的关键内容,旅行社以老年游客等旅游者存在年龄上的差异为由,设置高于其他游客的收费标准,收取“年龄附加费”,构成消费歧视,触碰了法律的红线。文旅监管部门有理由也有依据、有责任对违规收费的旅行社进行调查追责。在网上检索,也不乏地方文旅监管部门因旅行社乱收“年龄附加费”开出罚单的案例。

  

  各地各级文旅监管部门都该以问题为导向,依法加大对旅行社收取“年龄附加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力度,该处罚的就果断处罚、该整改的就责令整改、该曝光的就曝光、该警示的就警示,以全面严格的监督执法推进履职到位,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以监管之手清除“年龄附加费”等旅游堵点,为游客营造诚信、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