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报告修复价格,一条1000元至2000元。如果修复不成功,可以退款。”当你因征信记录上有逾期信息而发愁时,恰好有人打出这样的广告宣传,你会相信吗?
近几年,有关“征信修复”的市场非常火爆,信息主体的修复需求旺盛,而对应的修复供给端也是主体林立、“能者辈出”,在营销环节展现出足够强的“收钱办事”能力,提供了很多令人心动的修复路径和选择。
只不过,所谓的“征信修复”并不是一种正规的征信权利救济路径,并不被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认可。尽管《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赋予了信息主体针对错误、遗漏征信信息的异议权,但这种异议只是纠错程序,对本不该记载的错误信息或漏记信息进行修正,而非对信用污点的事后修复。
一些机构或个人以牟利为目的,把征信异议包装成商业性质的征信修复,甚至通过一些违法失信的手段滥用征信异议权利,让征信异议变了味、走了形。或许,一些信息主体得到了想要的信用修复结果,但这种结果很可能是靠伪造数据、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换来的,或是靠恶意投诉、施压银行等征信机构换来的,也可能是靠“征信修复”市场主体与银行等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的利益“共享”换来的。
如果因银行等征信机构审核不严、无底线地对投诉让步“修正”数据或辅助造假,致使有问题的信用被“修复”,那么,征信报告或征信惩戒机制就被注入了水分,公信力就受到了戕害。这不仅会损害征信管理秩序,妨害征信管理公平,也会直接拉低征信管理的社会效果,产生一系列负面连锁反应。比如,征信报告被广泛应用于商业银行贷款、申请信用卡、升学就业、人才引进、积分落户等多个领域,一旦问题信用被虚假修复、违规修复、不当修复,就会给相关应用领域埋下隐患,增加风险,就会影响到相关环节或行为的准确性、公正性、公平性,让一些人得到不应该得到的机会、享受到不该享受的便利。实际上,以弄虚作假、恶意投诉等手段实施“征信修复”的服务机构、个人以及信息主体已经触碰了法律底线、诚信底线,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等,还给己方的信用增添了新的问题和污点。
“征信修复”一旦被唯利是图者当作一门生意,很容易对征信构成二次损害。对此,社会各界需严加警惕和防范。公民、企业等信息主体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不要相信所谓“征信修复机构”的忽悠,不要走“征信修复”的旁门左道,而是认准选对征信异议的合法路径。银行等征信机构有必要加强对征信相关规则的宣传,畅通多元化征信异议路径,引导信息主体合理行使异议救济权。同时,对信息主体易出现违约问题的还贷、消费等环节,积极进行风险警示,做好常规常态的信息提示,从源头减少失信行为。相关监管部门还应加大对虚假征信修复、违规征信修复的监管查处力度,提升征信修复的违法违规成本,打掉相关灰黑产业链条,为征信管理与应用营造良好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