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稳就业保民生,确定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举措,其中就包括支持扩大内需,合理放宽旅游民宿等市场准入。
放管服改革的春风给民宿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极大地提振了民宿市场的发展信心。
近年来,民宿市场虽搭上了旅游业的快车,一度发展迅猛,但也遭遇了发展瓶颈——准入门槛过高。很多地方都参照旅馆行业审批民宿经营申请,民宿经营者往往需要办理卫生许可、特种行业许可、消防及食品经营许可、营业执照等多项手续,一些潜在的经营者因此犹豫退缩,更多的经营者则干脆无证无照经营,开起了“黑民宿”,在治安、消防、卫生、环境等方面存有很多隐患,极易侵犯消费者权益,引发争议纠纷。
合理放宽民宿市场准入,意味着简化准入条件,降低准入的程序门槛和实质门槛,减少准入的综合成本,能够激发民宿市场的活力,把更多民宿经营主体拉入规范发展的轨道。实际上,一些地方已经在放宽民宿市场准入方面先行先试。今年3月,海南省对《海南省乡村民宿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明确乡村民宿的开办实行承诺即入的备案登记制度。这种改革思路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值得进一步总结和推广。
需要强调的是,放开民宿市场准入闸门非常容易,难的是怎样在“放”的同时防止“乱”、实现“治”,怎样通过放水养出更多有特色、有规矩、有质量的“鱼”。笔者以为,总体而言,民宿市场需要“宽进严管”,“宽进”是民宿市场发展的引擎,“严管”则是民宿市场有序发展的保障。按照治理逻辑和实践经验,一个行业的“宽进”必须配套“严管”,才能取得更好的改革成效和发展实效。
所谓“严”,不是盲目地严。一者,应该给民宿一个清晰的法律定位,解决民宿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市场主体、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来经营和监管的问题。实际上,民宿业不同于传统的旅馆业,具有家庭化、个性化、灵活化特征,理应给民宿业制定低于旅馆业的经营标准。另外,农村民宿和城市民宿在基础设施、周边环境、经营特色、经营限制、服务等方面也有区别,应分别制定农村民宿标准和城市民宿标准;二者,即便放宽市场准入,甚至全面实行承诺即入制或备案登记制,有关保护相邻权即住改商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条件也应保留,有关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以及疾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经营事项依然应该被列为日常重点监督事项、必须达标项;三者,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场监管、公安、卫健、应急管理(消防)、文旅等部门应分别制定事后监管的责任清单,对民宿市场主体承诺、备案、登记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及时整改;问题严重的,则责令经营者限期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达标的,则应予以取缔。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民宿市场主体征信系统,把监管部门检查、评估、处罚、受理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以及消费者的评价等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可仿效餐饮业监管的经验,对民宿市场主体的经营服务状况、诚信表现通过笑脸、平脸、哭脸在网上和实体经营场所进行动态标记,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也对经营者形成倒逼。
事前准入放宽,事后监管到位,政府有为才能与有效市场建立良性的配置调整关系,才能优化民宿市场治理体系,推动民宿市场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