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0年12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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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病例当事人隐私权是一种“次生病毒”

■李英锋 《 中国城市报 》( 2020年12月14日   第 02 版)

  这两天,很多人对成都新增病例赵某私生活的关注和臆测已经远远超出了对疫情发展变化这一原生消息、底色消息的关注。正是赵某及多名密接人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现居地、身份证号、照片、具体活动轨迹等详细私人信息被曝光,为这种不正常的注意力转移提供了“素材”。

  赵某的隐私信息在网上“裸奔”,招致大量的网络语言攻击、骚扰,赵某甚至被贴上了“夜店达人”的灰色标签。赵某不堪其扰,称“第一次感受到网络舆论的力量”。实际上,这种舆论力量已经近乎于网暴,已经逾越了道德和法律双重底线,不仅侵犯了赵某等人的隐私权,也带偏了疫情防控的节奏,干扰了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令人遗憾的是,仅今年以来的疫情防控过程中,全国多地就已经出现了多起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密接人员隐私信息被泄露的事件,产生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此前,不乏有关人员因泄露病例隐私信息被追责的案例。此番成都公安部门对散布泄露赵某某个人隐私的王某快速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展现出依法惩戒侵权者、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态度、效率和行动力,也再一次重申了隐私保护规则,夯实了法律底线,对他人能够起到震慑、教育的作用。

  病例以及密接者等人的隐私权同样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他们的隐私信息不能被随意无原则、无底线地泄露、发布。《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防止隐私泄露也各有要求。正因为此,各地在发布疫情信息时,一直在秉持“最少、够用、必要原则”努力找寻满足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利于疫情防控与保护病例相关人员隐私权之间的平衡点,该报则报,该隐则隐,该减则减。

  保护病例、密接者等相关人员的隐私也是疫情防控的一部分,必要的依法保护,既能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相关当事人的日常生活秩序,还能防止相关当事人被歧视、被污名化,有助于相关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全面恢复,以更健康的姿态融入社会。这需要执法部门对隐私泄露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高度敏感,及时捕捉,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也需要有权力和机会接触病例、密接者等人隐私信息的源头部门、人员能够恪守法律底线,健全隐私保护机制,织密保护篱笆,提升保护质量,杜绝源头泄露隐私行为。

  在隐私保护领域,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所以,每个人都不应该以旁观者的无关心态来看待隐私泄露,而是应该以当局者的关己心态来看待隐私泄露。只有大家都增强隐私保护意识,努力做到不漏、不编、不转、不传、不扰,才能有效阻止泄露隐私这一“次生病毒”的滋生、传播,才能让人人都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