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0年11月2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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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示众不文明行为,文明吗

■张铎木 《 中国城市报 》( 2020年11月23日   第 02 版)

  11月17日,贵州省多家媒体播发了一则特殊“检讨”: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福泉中学一名聂姓女教师因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向全市人民道歉。除此之外,聂姓女教师所在的福泉中学副校长也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笔者了解到,此前福泉市曾表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但今年落选,随后该市开始对交通违法行为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曝光。除聂姓女教师在媒体平台上公开检讨外,当地媒体还曝光了多起市民交通违法行为,包括行人横穿马路、闯红灯、驾驶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不戴安全帽等。曝光信息中,违法者的照片、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都进行了马赛克处理,但对聂姓女教师的曝光却是在电视上时长45秒的公开检讨。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某地一位教师因为在“占道经营摊点买菜”被全县通报、多位教师假期自费AA制聚餐受通报批评等矫枉过正的事例。杜绝不文明行为的初衷人们都能理解,但是为了文明而“文明”,是不是另一种“不文明”呢?像这样变相“示众”,怕是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便算不上违法,但也未必合法。

  曝光交通违法者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其主要目的并非制裁违法者,而是震慑、警示公众不要违法,文明遵守公序良俗。但好的初衷是否与好的结果相统一,还要看手段是否文明合法、合常理。文明是什么?首先是法治思维,如果缺乏法治意识,任凭街再亮、地再净,也算不得文明。对不文明行为的治理,理当本着法治原则,过罚相当。如果过了头,最终伤害的还是文明。

  从执法效果上看,媒体传播的广泛性、公开性以及快速性、权威性,使得实施的批评行为有巨大的社会影响。法院曝光“老赖”,让“老赖们”深感“赖”字附身如芒在背,千方百计筹款还债,法律的尊严得以彰显,受害人的权益得以保障。但这种曝光并不是头脑发热的行为,而是基于法律的许可。行人轻微违反交通法规被曝光,诚然可以教育违法者本人,影响其亲朋,更让公众警醒。但曝光的分寸怎样拿捏,却不能不讲究。

  个人信息曝光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会克减违法行为人的权益,对其名誉权、隐私权等造成实际影响。即便被法院判定有罪,如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媒体也不可以在当事人不允许的情况下公布肖像特征等个人信息。在隐私权让渡缺乏法律许可的情形下,过度曝光就是对正当私权的伤害,这对文明的破坏只能是更加强烈。在聂姓女教师曝光检讨事件中,其所在学校的常务副校长也受到株连,代表学校在当地媒体上亮相表态。这种株连之法,是封建社会的陈规旧律,为现代法治文明所不容,其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消解,是显而易见的。

  曝光是否太过,至少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这样曝光是否于法有据;二是违法者虽然触犯了相关法规,但其隐私权依然受法律保护。对执法者来说,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就是对文明的最好诠释。随意地施加“法外之罚”,不仅背离了文明的初衷,还会模糊规则的边界,影响人们内心对秩序的理解、对公德的认同。对文明的向往应该来自内心的自发动力,如果这种动力来自颜面扫尽的恐慌,这样的“文明”不要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