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版:健康城市周刊

中国城市报 2020年10月12日 星期一

返回目录  放大缩小全文复制    上一篇

两部门:医疗机构每年至少一次全面自查

■中国城市报记者 邢灿 《 中国城市报 》( 2020年10月12日   第 13 版)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医疗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及其人员执业活动中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执业问题进行整改的自我管理活动,具体可分为全面自查、专项自查和日常自查。其中,全面自查是指医疗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工作情况进行的整体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自查是指医疗机构根据依法执业风险隐患情况、医疗纠纷或者相关部门要求等开展的针对性检查;日常自查则是指医疗机构各部门(包括依法执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自主开展的依法执业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日常自查。

  办法指出,依法执业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执业及保障管理;医务人员资质及执业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临床用血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与临床研究;医疗质量管理;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含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精神卫生服务;中医药服务;医疗文书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和遵守的其他要求。

  办法规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依法执业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依法执业管理人员。医疗机构在自查中发现存在依法执业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坚决消除隐患,发现重大违法执业行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要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医疗机构在院内醒目位置长期公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承诺信息将作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信用信息归集的重要内容。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依法执业自查内部公示制度,定期公示自查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对按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如实报告自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的部门及人员,予以奖励;对未按要求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到位、自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人员,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