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评论

中国城市报 2020年08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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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机制规范运行须靠法治来保障

■李英锋 《 中国城市报 》( 2020年08月10日   第 02 版)

  近年来,容错机制在基层屡屡被提及,其运行状况如何?一些干部认为,容错机制出发点很好,但多数政策成了墙上画大饼,能看不能“吃”。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提出明确要求。干部的认知能力、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有其局限性,在工作过程中尤其是一些开创性工作过程中,往往要摸着石头过河,没有标准的模式和思路,更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面对纷繁复杂的情况,干部在干事创业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失误。建立容错机制,是对工作规律和工作失误的客观理性认知,是一种包容审慎的激励措施,能够让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能够激励干部锐意进取,保持敢探索、敢创新、敢实践、敢干事的劲头。

  然而,如果容错机制的设计存有缺陷,或者执行容错机制出现较大偏差,就很容易出现不该被容错的人被容错、该被容错的人被问责等问题,就会背离容错机制的初衷。一些干部难免会产生“容错不如不错”“多干不如少干、少干不如不干”的保守心理,进而在工作中失掉担当和闯劲,失掉阔步前行的动力。

  根据一些基层干部的反映,围绕容错机制,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的容错机制基于部门文件而建立,缺乏纪检等监督部门的设计参与,即便容错机制是以地方党委、政府的名义制定,也大多属于红头文件,层级效力太低,难以被监督部门适用,难以起到保护干部的作用;二是容错机制的适用程序过于繁琐,适用门槛过高,适用条件过于苛刻,干部很难达到容错的标准;三是有些地方的容错程序不民主、不科学、不规范,具有主观选择性,形成了错误的容错导向,损害了公平正义。

  容错机制不能等同于纠错机制。要规范容错机制的运行,就得让容错机制法治化、权威化,让容错机制中的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处理有法可依,让纪检监察、检察、法院等部门成为容错机制的设计者、认可者和执行参与者。容错机制应该充分考虑工作情况的复杂性和探索工作的难预知性,在党纪和法律的底线之上科学设定容错的标准和条件,避免陷入“唯结果论”的误区,增强容错的时效性、可操作性,创造更宽容的容错环境。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保障。容错机制该明确专门的责任部门和流程,把容错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法治轨道、纪律轨道,确保容错操作的规范性、公正性、客观性、民主性。

  诚然,建立容错机制本身也是一种探索,也需要摸着石头过河,但只有不断提升治理能力,让容错机制少犯错,才能充分释放其激励干部干事的功能,才能让干部在容错机制中找到想干事、敢干事的心理空间和实践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