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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20年05月25日 星期一

两会声音·关注民生

《 中国城市报 》( 2020年05月25日   第 12 版)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三桥派出所副所长杨蓉:

  尽快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

  ■中国城市报记者 叶中华

  家庭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三大支柱之一,相比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家庭教育多是靠自发进行,缺乏有效的规范、指导和监督。在现实家庭生活中,一些家长责任缺失、监管不力,直接影响了未成年人的生存发展。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家长缺乏有效制约,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此外,家庭教育机构管理不够规范,服务市场混乱,服务队伍专业素质也有待提升。

  我认为现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时机成熟。全国妇联、教育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网络,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城乡社区教育机构、儿童之家、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活动阵地,普遍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城市社区达到90%,农村社区(村)达到80%。在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家长学校,城市学校建校率达到90%,农村学校达到80%。确保中小学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幼儿园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实践活动,中等职业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

  截至目前,全国各地在家庭教育方面都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如山西省临汾市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全国试点,探索了家庭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新路子。山西省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校率达98%,省级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已成立。全省有留守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机构300个。

  依据宪法、教育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我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

  的法律框架共七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家庭实施、政府推进、学校指导、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法明确家庭教育的范围、原则和内容﹔分层次设置家庭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细化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家庭教育的义务﹔突出政府对家庭教育的保障作用﹔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规定对困境儿童的特别促进措施﹔规定国家机关、有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志愿者等参与家庭教育的各项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西安财经大学校长方明:

  加大对西部地方高校基本办学条件政府债券资金支持

  ■中国城市报记者 胡安华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招生计划不断增长,教育部五年一轮的教学水平评估“达标压力”,使得各地方,特别是西部地方高校的基础设施和教学设施不足、食宿设施紧张等问题愈发突出。

  西部省区属于欠发达地区,财政资金短缺,微薄的财力只能保工资保运转,难以保障地方高校办学经费的投入和到位,导致办学经费紧张,债务风险剧增,财务风险上升,严重威胁到地方高校财务安全,造成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失衡。

  以往西部地方高校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银行贷款,自201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明确划清政府与企业界限,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文件发布,对于高校来说,基础建设融资渠道受限,想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进行基础建设融资已不可能。

  2015年到2018年财政部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和发行制度进行规范,制定了标准化发行流程,鼓励试点发行,地方政府被赋予了自主举债职能。高校专项债券属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的一个细分品种,目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可能是支持地方高校基础条件建设最合规、最方便的融资手段。

  但是,从已发行政府债券的相关省份情况看,由于财政部对各地发行政府债券严格实行限额管理,严格限制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并且地方政府债券中教育专项债券数额极少、大多缺失,借助政府债券的方式进行高校融资建设难度很大。

  对于目前存在的问题,我建议,要出台、修订和完善相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办法。要明确规定,加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对地方高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的支持,确保地方高校专项债券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应占一定的比例。

  针对基建项目审批环节多、建设周期较长等特点,应适度减少政府专项债券审批条件限制,并适度延长政府专项债券的支付时限。同时,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高校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中对西部高校办学基本条件建设和改善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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