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操作下来,收获退税3000多元,幸福指数爆棚!”“我也去填报了,结果却要补缴1000多元。”近日,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首次年度汇算启动,“晒退税”成了一股热潮,有人在这场热潮中获得“惊喜”,有人却受到了“惊吓”。
为什么需要年度汇算?哪些情形下需要退税或补税?纳税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采访分析。
进行年度汇算,
会多缴税吗?
作为纳税人,不是每个月的个人所得税都在发工资时扣除了吗?再进行年度汇算会不会造成多缴税?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提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个税改革前是分类征收模式,即按个人收入性质分类进行纳税。
2018年,国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了提高“起征点”、调整税率表和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简而言之,就是纳税人每月被所在单位代扣的个税只是“预缴”,有可能多缴,也有可能少缴,一年后再通过年度汇算算总账,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为:2019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19年已预缴税额。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党委书记、教授樊勇表示,分类征收模式下,上述四类收入由于计税方式不同,就存在税负不一样的情况,综合后适用计税方式相同。
谈及新征收模式主要的特点,樊勇认为,更加体现公平,有利于平衡不同收入项目间的税负,更好地发挥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年度汇算给了纳税人‘查遗补漏’的机会,确保其充分享受改革红利。从这个角度看,年度汇算是个税改革红利集中体现的方式,能让很多纳税人受益。”
“为什么他在退税,
我却要补缴?”
打开个税APP、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点击“使用已申报数据填写”……一连串操作后,叶华惊喜地收获了近2000元的“意外之财”。随后,他把这个消息分享给了他的同事张欣。可是张欣操作完却郁闷了——自己需要补缴上千元税款。
同在一家公司就职,为什么有人退税,有人却要补税?
“叶华是由于没及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住房租金一项,年度汇算时他才填写,所以产生了退税金额。”叶华和张欣所在公司的财务人员告诉记者,张欣是2019年5月才入职该公司,由于前4个月新公司没有为张欣发放工资薪金,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张欣预缴的税款与实际情况相比就会偏低,因此年度汇算时需要补税。
事实上,可以获得退税、补税的情形还有很多。记者查阅《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后了解到,有7种情形可以获得退税,具体可分为3类:
第一类是综合年收入方面。比如,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第二类是该申请的扣除项或税收优惠没有申请。比如,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等。
第三类是与工资薪金之外的收入有关的情形。比如,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与此同时,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常见情形有4类:
第一,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第二,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
第三,预扣预缴时扣除了不该扣除的项目,或者扣除金额超过规定标准,年度合并计税时因调减扣除额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
第四,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因扣缴义务人未依法申报收入并预扣预缴税款,需补充申报收入等。
“被就业”后怎么办?
接到单位年度汇算的通知后,北京白领魏女士第一时间打开个税APP,本想看能不能退点税,谁知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自己要补3000多元的税!这是为什么?
带着疑惑,魏女士仔细查看个税APP,这才发现,原来自己半年前“被就业”了一家根本不知名的公司,这家公司近半年来每月都在“假装”给她发钱。
“这样一来,我的税前总收入一下飙升,怪不得我还得补缴税款。可我连这家公司听都没有听过,又怎么会在那儿领工资呢?!”魏女士在APP页面“任职受雇信息”一栏里,立即点击了“申诉”,提交申诉申请后,她这才从这家公司“离职”。
有和魏女士一样遭遇的人不在少数,甚至还有人“被股东、被法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
“‘任职受雇信息’出现非当前任职受雇单位,大概率是因为身份证信息被盗用了。” 一位法律从业人员向记者分析称,“身份证外借流出,或者企业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身份信息都会导致此情形的发生。企业往往会把这些‘虚拟’员工的工资做在纳税标准以下,每个月再向有关部门‘零申报’,以此避税。”
遇到上述情况,纳税人应该怎么办?对此,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上海律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菅峰建议,如果“被劳务”,就要通过手机APP设计的“申诉”功能,反映给当地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就会把该公司纳入征信,降低该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
不过,还需注意的是,倘若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当前任职受雇单位以外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发放报酬的单位也会出现在“任职受雇信息”中。
这种情况下,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到下一年这家单位不再向自己发放,这些信息就会消失。填报附加扣除信息时,只要在最后一步“申报方式”选择当前任职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就可以了。
错报漏报会产生
哪些影响?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持续升温,也让一些人动起了歪心眼儿,一些“退税攻略”横空出世。
纳税人错报信息会产生哪些影响?2019年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提出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纳税人填报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退税或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一旦被查出来,不仅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而且可能会对个人信用产生影响。”一位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纳税人有疑问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此外,记者了解到,在补缴税款方面其实有相应的红利——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给予纳税人充分的税收优惠,综合所得年收入合计不超过12万元以及应补缴税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属于免予汇算情形,无须办理年度汇算也无须补税。
需要强调的是,2019年度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期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期4个月。
如果纳税人属于需要退税的情形,是否办理年度汇算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如果纳税人需要补税(符合规定的免予汇算情形除外),直至汇算期结束仍未依法如实办理年度汇算的,就要承担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