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旨在加强对涉窨井盖相关犯罪的打击,维护群众“脚底下安全”。
这些年,看似不起眼的窨井盖可是惹了不少祸,轻则坑车毁财,重则“伤人、吃人”。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窨井盖屡酿悲剧,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了民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法从严惩治有关窨井盖的犯罪行为刻不容缓。
之前,对于有关窨井盖的犯罪行为,存在刑事追责率较低、司法打击不够精准、不够有力等问题。比如,有些地方的司法部门习惯于将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行为按照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追责,并没有考量到更严重的犯罪危害性,并没有考量到其它更“对症”的追责路径,以至于一些案件罪名适用不准确,罪责刑不相适应,处罚过于宽缓。实际上,还有一些偷盗窨井盖者只被追究了治安管理处罚责任。
另外,在窨井盖“伤人、吃人”背后的大量失职渎职行为也并未受到刑事追究。司法打击的全面性、精准性、震慑性不足,助长了一些窨井盖觊觎者或管理者的投机侥幸心理、冒险心理、松懈麻痹心理,有些责任单位或人员推诿塞责,不把窨井盖安全放到心上,甚至捋不清一个窨井盖到底归谁管,频频出现多家部门管不好一个窨井盖的荒唐事。司法打击的漏洞,经过逆向传导之后,很容易催生出窨井盖的安全漏洞。而最终,付出生命健康代价或财产代价的是掉进窨井盖漏洞中的民众。
此次公检法的指导意见按照法益优先保护顺序,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放在司法打击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的“第一甄别适用顺位”,根据窨井盖所处的位置和行为方式分别认定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名以及相应的过失犯罪。在上述罪名外,将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兜底性罪名。
指导意见给出的有关窨井盖的“罪与罚”覆盖了涉及窨井盖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明确了司法打击的“对责入罪”原则和罪名适用顺序,给各级公检法机关办理涉窨井盖犯罪案件提供了清晰有力的指引,能够增强办案追责的全面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能够有效提升司法打击的质量和效果,提升司法公信力。
有关窨井盖的“罪与罚”就是一道司法安全网,这道安全网对触网者可以起到惩戒作用,对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又能起到震慑警示教育作用,可以倒逼有关单位或人员增强法治意识、底线意识、责任意识,健全监管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克制不良欲望,从而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问责的窨井盖治理体系,实现封堵安全漏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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