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期间,一票难求。穆先生好不容易抢到了一张火车票,然而,这张从表面看来与其它车票毫无二致的普通票,对应的却是“残障人士专用席位”,对应的却是列车长已经安排一名腿部做过手术的儿童享受专座优待的事实,对应的却是被动让座的困惑与尴尬。
乘客本意是购买普通票,也花了普通票的钱,可是,铁路方面在没有对票面进行专门标注,也没有对乘客进行专门提示和告知的情况下卖给了乘客“残障专座”,侵犯了乘客作为一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而对于已售出的“残障专座”,铁路方面的沟通管理又出现漏洞,单方擅自安排他人乘坐“残障人士专用席位”,让“残障专座”陷入一种道义和权利的分裂状态,给持票乘客出了一道道德选择难题,导致持票乘客无奈地“让座”,实体乘坐权益受损。火车票是一种契约凭证,铁路方面一手将“残障专座”卖给乘客,一手又安排他人乘坐,已经构成事实违约。
对于列车上“残障人士专用席位”的车票销售,铁路方面有专项制度予以调整规范——2011年发布的《关于做好铁路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车票发售工作的通知》规定:每趟旅客列车预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旅客专用票额,自预售之日起至始发站列车开车前24小时,专门发售给符合购票条件的残疾人旅客,并在票面标注‘专’字;剩余票额对外发售。
据此,“残障专票”在临近发车前的24小时内可转为普通票销售,健康人在这一时段买到“残障专座”是正常的。这种售票管理模式有助于实现列车座位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满足更多乘客的购票乘坐需求。但穆先生1月14日就买到了1月17日的车票,显然不在临近发车24小时之内,不符合“残障专票”的售票规定。铁路方面提前把“残障专座”卖给健康人,也很可能剥夺了残障人士的购票机会。
“残障专座”不能承载残缺的权利。诚然,在列车上设置“残障人士专用席位”,符合《残疾人保障法》的要求,彰显了对残障人士的关爱,彰显了人性化,彰显了铁路部门的社会责任感。但铁路方面要严格遵守有关“残障专票”的发售时间、发售标注、余票销售的规定,优先满足残障人士的需求,充分发挥“残障专座”的作用。在网上,有不少网友吐槽买到“残障专座”并对号入座之后,会招来很多质疑的目光,感觉很不自在,很尴尬。这提示铁路方面,如果“残障专票”转为普通票销售,有必要通过12306售票系统明确告知乘客车票所指向的座位为“残障人士专用席位”,由乘客选择是否购买。
实际上,铁路方面也有全面真实告知乘客有关服务信息的法定义务。在健康人买到“残障专座”之后,就拥有了完全的对号入座乘坐权,铁路方面应该加强售票系统与列车现场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调,避免出现售票与管理之间的矛盾,为持票乘客对号入座创造一种良好的环境,保障持票乘客享有完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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