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国家医保局、人社部、国家卫健委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17种国家医保谈判抗癌药执行落实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医保部门开展2018年医疗机构年底费用清算时,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费用不纳入总额控制范围,对合理使用谈判药品的费用要按规定单独核算保障。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是为了做好《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落实工作,保障谈判药品的正常供应,切实保证患者尽早买得到、用得上、可报销国家医保准入新纳入的谈判抗癌药品。
通知指出,各地医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对谈判药品执行情况提出具体要求,加强指导和调度,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供应与合理用药需求。 (张 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