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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8年01月01日 星期一

电子商务告别“野蛮生长”

■中国城市报记者 刘蕾 《 中国城市报 》( 2018年01月01日   第 14 版)

  2017年是“双11”的第9个年头,也是“黑五”海淘在国内的第3个年头。电商销售业绩节节攀升,“网络购物狂欢月”伴随着亮眼的成绩单落下帷幕。

  然而,相伴而来的网购后遗症也不容忽视:先涨价后打折、雇用水军刷单炒信、商品不理想却退货无门……电商“野蛮生长”带来的问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制约着电子商务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自2013年启动立法以来,电子商务法草案就一直备受瞩目。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二审,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

  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7年“双11”网络购物商品价格跟踪调查体验报告》中显示,2017年参加“双11”促销活动的539款非预售商品中,在整个体验周期内,不在11月11日也能以“双11”价格或更低价格(不考虑联动活动情况)购买到促销商品的比例达到78.1%,先涨价后降价、虚构“原价”、随意标注价格的情况较为突出。

  “要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作必要的补充完善,以更好地保证交易安全,保护用户和消费者权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专门提到电子商务法修改思路之一,就是要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较于一审稿,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独立章节分散在了不同条款中,内容、条款不仅数量上增加了,而且更加详细,也更具可操作性。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保护消费者权利的立法思想,贯穿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全过程。随即,记者翻阅草案二审稿发现,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等等这些条款瞄准的都是现实中消费者最关注也最头疼的一些问题。

  经常网购的消费者都有个习惯,会在买东西前看看评价。但是,在很多电商平台上,显示的多是商品的好评,或者消费者没有评价但系统给出默认好评。也有买到商品之后很不满意,给出差评后却遭遇店家的“连环call”,被要求删除差评的。

  买家发出的差评,商家能不能删?对此,《电子商务法》二审稿有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

  有专家也表示,不应授权平台以侮辱性、诽谤性为名删除差评信息。“商家如果认为消费者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则应该通过法律维权来处理,但如果是只要觉得有不妥当就删除,那商家实际上可以删除所有对他不利的评价。”

  平台负责如何强化?

  如今,很多使用点餐App的消费者都会遇到这样尴尬的情况:餐厅未能及时出餐而延误送餐时间;有时会在未告知订餐人的情况下自行取消订单。这些餐厅违约的情况,消费者即使向外卖平台投诉,也不一定会得到很好的解决。

  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天猫、京东等大电商平台已经建立了自己的先行赔付机制,采用极速退款等方式先行赔付消费者。但在一些新兴平台上,如订餐平台,“先行赔付”却无法做到“保障有力”,因为消费者很难拿到商家信息,就算拿到了,消费者对商家也无任何约束力,无法追回损失。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告诉记者,“如果《电子商务法》立法不能更多地约束处于强者地位的电商平台,消费者最后只能是待宰的羔羊。因此,平台要做广大消费者的看门人。”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倡,平台先行赔付,就是说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如果平台不能提供商家的真实信息和联系方式,应先行赔付给消费者,平台再去向商家追偿。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也延续了这一思路,“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电商侵权后‘消失’了,消费者理应找到平台承担责任,毕竟电商平台对平台上的商品和服务提供者有较大控制力,如果卖家侵权,通过平台方执行赔偿更为容易”。刘俊海认为,电商平台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可以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要求电商平台承担起“先行赔付”的责任,而不是仅靠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即可不担责。

  行业业态如何规范?

  自2013年启动立法程序以来,电子商务立法至今已历时4年。在这期间,电子商务领域日新月异,新业态新技术层出不穷,比如共享经济的异军突起。根据国家信息中心数据,2016年我国参与分享人数达6亿,提供服务人数达6000万。

  “电子商务发展这么快,法律很难跟得上。”成为很多人担心的问题。

  业内一致认为,电子商务法立法最大的挑战是技术发展太快,业态变化太多。但刘俊海认为,在电子商务法的制定过程中,微商、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还在不断涌现,但万变不离其宗,已看清的业态要在规范中发展,看不清的业态要在发展中规范。除此之外,还要在促进发展和规范秩序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为创新和发展留下空间。”

  刘俊海表示,“现在不是仅仅出台电子商务法的问题,而是应该尽快落实和调整既有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在此基础上,还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加强道德建设,促进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新业态、新方式、新模式创新,保持我国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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