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稳岗补贴工作,为企业脱困发展,为减少失业、稳定就业护航,日前,辽宁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进一步落实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推动辽宁省各地全面规范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实现地区和企业“两个全覆盖”。
实施“护航行动”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助力企业脱困发展、稳定就业岗位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的服务品牌。通过对企业提供“真金白银”的支持,提高企业履行稳定就业岗位社会责任的积极性,促进职工岗位稳定,从源头上减少失业,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实现稳岗补贴政策“两个全覆盖”,即符合条件的统筹地区全覆盖,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
2014年,辽宁省人社部提出新要求,对各地稳岗补贴扩大覆盖区域和覆盖企业,重点关注钢铁、煤炭、煤电等去产能企业,可适当降低门槛、提高补贴标准。
2015年,辽宁省针对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下发相关文件,明确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此次通知要求,各市市本级、县(市)区都要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实现地区间平衡和企业间平衡。基金支付出现缺口的市,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到政策。
覆盖的企业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降低享受稳岗补贴门槛,提高标准;对发展前景好但生产经营遇到暂时性困难,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缴欠费后,符合条件并申请的,要及时发放稳岗补贴;但对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经营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不宜发放稳岗补贴。
通知要求,各地要以“简化手续、缩短周期、高效便企”为原则,进一步优化规范企业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公告、资金拨付等工作,提高效率和质量。要强化稳岗补贴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按照省发改委等28个部门关于对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通知的要求,严格审核,不得向严重违约失信企业等失信责任主体发放稳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