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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7年08月07日 星期一

中国试点发展地方专项债券

■中国城市报记者 刘秂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8月07日   第 04 版)

  近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简称《通知》)。此举标志着中国向不断加强完善对地方政府举债的规范管理迈出重要一步。

  据了解,印发《通知》,目的是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专项债券品种,同步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立足我国国情、从我国实际出发,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依法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加大补短板力度,也有利于深化财政与金融互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构建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法律制度框架。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举债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不得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国发〔2014〕4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该负责人还强调,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鼓励地方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二是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三是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四是支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社会上比较关心的地方政府如何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问题,负责人介绍说,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省级政府发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债务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冠名到具体项目,冠以“××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或××市、县)××专项债券(×期)——×年××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专项债券(×期)”名称。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具体发行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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