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该省大气污染防治由此纳入法治化轨道。据了解,该《条例》由今年3月31日举行的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县级以上政府对本区域负责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城市规划将对重污染企业说不
《条例》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建成区可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已经建成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
在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新增产能项目。
油烟不“裸奔” 专用烟道成“标配”
《条例》要求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保证油烟达标排放。鼓励大型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施。
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住宅楼,鼓励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减少油烟排放。新建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应当配合建设专用烟道。
建设用地超三月不开工 应绿化或覆盖
《条例》还对城市规划区内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进行了规范。
市政道路、河道沿线以及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绿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对裸露地面采取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措施进行覆盖,不能开工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透水铺装;其他裸露地面应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单位进行绿化、透水铺装或者覆盖。
【解读】这些行为将被追责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包庇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2.未依法作出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
3.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
4.未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或者公布虚假大气环境信息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