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到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制定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成为了我国刑罚执行方式改革和社会管理手段创新的有效途径。
近年来,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各地社区矫正工作获得了快速的发展。
湖南:引入专业社会力量
目前,湖南省已有123个县(市区)共计投入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资金2900余万元,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7大类126项,购买岗位989人,缓解了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的难题,有效避免了社区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教育矫正效果得到了显著提升。
2014年10月,长沙市开福区司法局出资20万元,率先试水在社区矫正领域引进专业社工服务。据悉,这是湖南省首个由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项目。目前湖南省已有德馨、甘霖、大本、仙杰、麓山峰等10余家社会组织、心理咨询机构参与了社区矫正工作。
2015年、2016年,湖南省在全省123个县(市区)全面建成了规范、统一的社区矫正中心。每个社区矫正中心都设置了社会联络室、教育培训室、心理咨询室等,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专门的工作场所和充分的工作便利。
为进一步规范推进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服务工作,确保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湖南省2017年已将该项工作纳入了全省综治考评内容。同时要求县(市区)司法局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要求,规范开展绩效评估,督促社会组织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贵州:网络覆盖全省
作为全国第二批扩大试点省(区)之一,贵州省于2005年在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10余年来,贵州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职责,勇于探索,全力推动社区矫正各项工作的创新发展。截至2016年,贵州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由试点阶段的282人增至6.5万余人,再犯罪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目前,贵州省、市、县三级均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实现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全覆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三项职责,正确把握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各项工作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与此同时,贵州省司法厅先后制定出台了《贵州省社区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贵州省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权力清单》《贵州省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责任清单》《贵州省社区服刑人员义务清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不断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
截至2016年,贵州省已建立就业基地41个,教育基地26个,社区服务基地92个,建立社区矫正中心19个;为360多名社区服刑人员落实了低保,开展职业技能培训580多人次,指导就业760多人次。
安徽:普建县级社区矫正中心
同样是全国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省份,安徽省自2006年以来不断探索社区矫正发展规律,在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
截至2015年底,安徽省108个县(市、区)社区矫正中心全部建成,10个市成立了社区矫正支队(局)、71个县区成立社区矫正大队(局)。
近10年来,安徽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4万人,解除社区矫正10万人,现有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6万余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保持在0.11%较低水平。
2016年,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理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体制,健全社区矫正保障机制,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