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链接
日 报周 报杂 志 人民网
中国城市报 2017年03月13日 星期一

法律强制执行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赵小波 《 中国城市报 》( 2017年03月13日   第 29 版)

  当今正确理解依法治国,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和方法,是对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的保障。法律强制执行力,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因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统治地位,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因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制定的法律,是党和国家意志的体现,从而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律成立后,就应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决定的。因为,法的生命在于法的实施,赋予法律强制执行力,正是对法的实施最有效表现。守法、执法、司法是法的实施的基本形式,因而首先要求正确理解应用法律,正确理解和认识依法治国的真正意义。国家制定法律,就是要其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否则将变成一纸空文,失去其应有的效力和权威,因此,高度重视执法,是现代社会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守法、执法,最终应有司法这一基本形式保障法的实施。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建设法治城市就是城市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法治化,尤其是司法依照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法,在其专门活动中对法的实施,所肩负的治国使命,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怀有对法律的信仰和忠诚,也是对从事司法人员的品质要求。但是,必须清醒看到,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从而使依法治国及其法治城市建设发展受到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受到挑战,社会稳定受到威胁。

  党的十八大作出战略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司法机关的专门活动,应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作为党员司法干部,有义务遵守和执行党的政策法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侦办、起诉和审理司法案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司法机关提出明确要求。他语重心长地说,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判决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的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他强调,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群众权益”。

  由此观之,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使每一名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信仰和忠诚于法律,这样才能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法律强制执行力才能最终实现,因而要求一名懂法、用法和有良知的司法人员应当在审理每一起案件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唯有如此,建设法治城市,使城市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才有可能实现。

  (作者系北京市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律强制执行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司法与科学的良性互动